“熊猫烧香”制造者涉嫌四重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5日01:17 新京报
“熊猫烧香”制造者涉嫌四重罪
昨日,李俊在看守所民警的监督下试验“熊猫烧香”病毒专杀程序。新华社发

“熊猫烧香”制造者涉嫌四重罪
“熊猫烧香”大事记

“熊猫烧香”制造者涉嫌四重罪
“熊猫烧香”制造者

  “熊猫烧香”制造者涉嫌四重罪

  互联网资深法律专家:

  针对此案,互联网资深法律专家于国富分析,“熊猫烧香”制造者涉嫌4重罪,但可能会合并判决。

  于国富表示,“熊猫烧香”制造者李俊这种情况既窃取信息,又破坏计算机系统,有可能会定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非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再加上传播病毒,并窃取财富,又涉及了“盗窃罪”;并且,“熊猫烧香”病毒在窃取用户游戏账号或者QQ号后,会导致原使用者无法使用,可能会涉及“侵犯通讯自由罪”。

  于律师称,刑法讲究“重罪吸收轻罪,结果吸收目的”的原则,要看哪种罪的危害最大,可能就会判哪种罪。

  据不完全统计,“熊猫烧香”病毒制造者李俊以自己出售和由他人代卖的方式,在网络上将该病毒销售给120余人,从中非法获利10万余元。

  -反思

  计算机病毒疫情进入新阶段

  近年来,类似“熊猫烧香”这种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现代工具进行犯罪的行为急剧增多。据统计,去年一年内发现的新增计算机病毒达23万种,相当于以往所有病毒的总和。

  有关人士认为,这可能意味着计算机病毒疫情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值得高度警惕。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等现代化信息传播工具制作与传播计算机病毒、盗取银行账号、诈骗、赌博、非法融资等新形式犯罪,以全社会的公众为侵害对象。由于有现代科技作支撑,受害者识别起来十分困难,往往在不经意间就遭受重大损失,这就需要职能部门提高对打击各种新形式犯罪重要性的认识,更应重视提高全面打击犯罪的能力。

  互联网犯罪认定还需更具体

  事实上,网络充斥各种病毒已经成为惯常之事,却鲜见病毒制造者受到相应的惩罚,这也让一些人错误地认为,网络犯罪是一项可以用极少成本攫取暴利的“事业”。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晓东认为,从某种程度上说,互联网犯罪确实存在难以量刑的问题。而随着技术的进步,与“熊猫烧香”相类似的案件很有可能大幅增加,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后果严重”等规定,也亟需进一步细化。

  “什么叫做后果特别严重?”吴晓东说,由于没有严格的司法解释,所以没有人能够给出权威答案。“我看,‘熊猫烧香’始作俑者落网的意义深远,至少有望推进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促进对互联网犯罪更加具体的认定。”吴晓东认为,相关政府部门还需要在网络安全方面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更多地致力于“防患于未然”。

  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副主任张健坦言:“我们确实在防护体系上还存在技术上的不足,用户安全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信息时代的安全一直是不被重视的小问题,总是出现了危机、损失,才想起亡羊补牢。“

  本版稿件:综合新华社、《法制日报》、《武汉晨报》、央视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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