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左云矿难主要责任人李付元一审获刑16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6日17:34 新华网

  新华网太原2月26日电(记者 胡靖国)记者26日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山西省左云县“5·18”矿难重大责任事故案由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矿主李付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行贿罪和妨害作证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2006年5月18日,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56名矿工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该事故为责任事故。随后将有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检察机关向大同城区法院起诉的重大责任事故一案中,涉案人犯12名。

  1962年出生的李付元系左云县人,文盲。2003年5月开始承包该矿。身为煤矿的实际控制者,在5月18日事故发生前,明知矿井探出水的情况,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任由副矿长张靖祥自行处理,以致发生特大透水事故,情节恶劣,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事故发生后,得知井下被困的矿工有50多名,却让人隐瞒其井下矿工人数,按被困5人上报,构成妨害作证罪。其在承包新井煤矿后,明知该矿的准许开采范围为4号煤层,但擅自越层开采,构成非法采矿罪。在煤矿生产启封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有关国家工作人员送现金,构成行贿罪。故对李付元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与李付元同案的其余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6年6个月。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441,000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