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法草案:县级以上政府应建失业预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7日07:57 潇湘晨报

  

就业促进法草案:县级以上政府应建失业预警

  2007年1月7日,在南京安德门民工就业市场里找工作的农民工。图/CFP

  今后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时,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县级以上政府应建失业预警制;国家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就业促进法草案26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草案内容涉及促进就业的原则、方针和工作机制,建立政策支持体系,规范市场秩序,职业教育和培训以及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多个方面。

  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就业促进法草案26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企业成规模裁员应守法

  26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提出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预防、调节和控制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

  不得因种族性别等歧视劳动者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

  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并对职业中介机构设立的条件、程序,以及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原则作出规定。

  同时,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省级人民政府逐步完善用人单位用工备案制度。

  逐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

  草案提出,我国逐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

  草案规定,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操作训练。

  发就业假信息最高罚5万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求职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及其个人提供虚假信息,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以职业中介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各自的职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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