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裁判文书应说明核准或不核准死刑理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7日21:3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27日电(记者 田雨)最高人民法院27日发布的《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但是,对于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案件,司法解释明确:“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强调,依照这一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或者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应当引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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