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法草案还需完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8日08:26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2月27日讯 记者郭晓宇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今天下午分组审议了就业促进法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就业是民生之本和安国之策,制定就业促进法非常必要。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草案的意见。

  “人们常说安居乐业,没有职业就不可能安居,也难以保证社会和谐。”王维城委员表示,就业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对于草案的内容,王委员觉得多数条款过于原则,难以对就业起到真正的促进作用。以“政策扶持”一章为例,第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企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王维城说,国家如何鼓励?如何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如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因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企业中吸纳了大量的就业人员,这些都没有具体的政策指导。

  草案第十五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这句话等于没说。”王维城说,什么是“适当的资金”?现在各级政府多多少少都有一些资金用于就业,建议改为“加大就业资金的投入”。

  “草案中写到了支持国有、集体、个体经济的发展以促进就业,我觉得体现得还不够突出。”魏复盛委员表示,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在解决广泛就业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解决了目前我国一半以上的劳动力就业,这些应该予以肯定。尤其是有些福利工厂、个体私营企业,注册资本只有五万、二十万,雇几个人来就业,给国家解决了很多的就业方面的困难。对这些中小企业,应该在税收方面多给一些优惠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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