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参与矿山事故抢救者将酌情轻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8日22:1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28日电 (记者 田雨) “危害矿山生产安全构成犯罪的人,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8日联合发布的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司法解释规定从轻处罚情节,旨在有效保护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树立正确导向,鼓励行为人有效减少事故损失和危害后果。

  司法解释同时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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