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将行政机关推诿扯皮列入追责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1日11:52 新华网

  新华网合肥3月1日电(记者程士华)《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简称《办法》)首次将行政机关推诿扯皮列入责任追究范围。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到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根据实际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给予其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行政处分等处罚。

  “行政机关推诿扯皮是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的一个薄弱环节,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程利民说,对于违反《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可以取消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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