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华委员建议单独设立商业贿赂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6日09:04 正义网-检察日报

  “商业贿赂罪与普通的贿赂罪,在罪质、概念、构成要件等方面有很大差异,将其附属于普通的贿赂罪中不合适。”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文华建议增设商业贿赂罪,将商业受贿罪和商业行贿罪列入刑法典。

  陈文华指出,商业受贿行为具有独立的侵害客体——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而普通的受贿罪客体根据受贿行为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利用参与公司、企业内部管理活动的职务之便,在日常的公司、企业内部管理活动中受贿。这种情况下的受贿,其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司、企业的内部管理秩序,以及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另一种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利用参与公司、企业外部商业活动的工作便利,在商业活动中受贿。这种情况下的受贿,其侵犯的客体主要就是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

  “可见,两种不同情况的受贿,侵犯的客体不同,将其共同规定在普通受贿罪中不利于此罪与彼罪之间进行准确的界定。”陈文华建议,在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之外,单独设立商业受贿罪。

  陈文华还建议增设商业行贿罪。鉴于商业受贿罪和商业行贿罪的客体都是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陈文华建议,将两罪安置在我国刑法“扰乱市场秩序罪”中。

    作者: 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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