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严重 06年审结案件353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3日15:49 公益时报

  - 本报记者 于佳莉

  作为全球最大搜索引擎,Google因提供书籍、电影和电视等搜索服务,频繁陷入知识产权纠纷。一时间,备受关注的Google面临着来自世界各大媒体、公司的指责和法律压力。

  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正在感受到知识产权纠纷带来的压力。DVD专利费之争、思科诉华为知识产权纠纷案、海信与西门子商标纠纷……

  一时间,烽烟四起。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我国已经提前进入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高发期,这比许多专业人士先前的预测提早了5年到10年。

  据有关资料统计,自我国加入WTO以来,美国、日本等围绕知识产权对中国企业提起诉讼的案件接连不断。中国的企业因知识产权引发的诉讼赔偿金额已达十多亿美元,中国出口企业因技术壁垒引发的贸易摩擦金额占到出口金额的30%左右。

  企业身陷双刃陷阱

  “像这种知识产权的纠纷,IT公司之间侵权的行为特别多。”哈里伯顿公司中国区一名技术部工作人员表示,在他看来,这与“很多IT的东西不好用专利定义”有关。

  近几年来,中国作为吸引国际投资大国的地位日益突出,但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不完善,却成为许多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时重点权衡的重要因素之一。

  “高科技投资者之所以在中国有所顾忌,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担忧。”高盛公司董事胡祖六表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个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强,跨国公司就越有可能在那儿投资。

  在软件、制药、资讯和生物科技等知识型产业行业中,被盗版和仿造的风险比较高,涉及版权,商标等问题比较多,尤其是类似IT、教育等这样的高科技、智力型产业。面对这种情况,中国企业要么为这些“知识产权”买单,要么放弃,而此时的侵权盗版俨然成为了众多企业的“独辟蹊径”。特别是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更显得势单力薄,越来越多的公司也陷入发达国家的“知识陷阱”中。

  已成企业竞争工具

  最近几年,随着围绕着知识产权相关问题的贸易纠纷不断涌现,“知识产权”逐渐在中国引起较广泛关注。一些国内知名商标在国外抢先被注册就是最好的说明。除此之外,各大公司之间的侵权纠纷更是层出不穷。从华为与中兴之间的商业纠纷到赛门铁克对微软提起的侵权都无疑验证了这一点。

  而在几年前,曾吸引了国内外普遍关注的思科诉华为知识产权纠纷案,虽然最后以双方和解而宣告结束,但这个被称为中国入世后“海外知识产权第一案”的先例,还是给众多科技企业上了一节保护知识产权的实践课。

  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一直是人类历史上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源泉。对人的智力活动和创造所产生的成果进行保护,也是现代社会得以迅猛发展的关键因素。

  据悉,在美国申请下来一项原创型专利,编号为688多万号,若是改进型,则可能达到2000多万号。“这意味着,已经没有什么东西没有被他们发明过了。”一位业内人士指出。

  最著名的例子莫过于DVD专利之争。当时索尼、先锋、飞利浦和LG电子组成的4C集团不仅控制DVD核心专利,而且捆绑那些与DVD本来没有关联的VCD、卡拉OK、CD和中央控制器等。此举一出,立刻引起了业界反对,众多企业纷纷指责4C专利集团操纵定价、非法捆绑、集团抵制、阴谋垄断,对过期或者无效专利非法收取版税,进行贸易限制,违反了《谢尔曼法案》。

  涉外案例明显增加

  虽然中国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知识产权保护的两大部分、版权和工业产权立法都在不断修订和完善,并且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还加入了一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如“日内瓦保护唱片制作者公约”、“伯尔尼保护文学作品公约”、“马德里商标注册协议”等。但是,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仍存在重视不够和执法不严的问题,盗版和假冒问题依然大量存在。

  2006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案件2277件;在审结案件中,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判处的案件769件,生效判决人数1212人,比上年分别上升52.28%和62.21%。而在全国地方法院新收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中,新收专利、商标案件等同比上升。

  据了解,2006年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明显增加,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353件,比上年增长52.16%;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29件,比上年增长34.71%。根据一项近期初步统计,仅2006年1至10月,全国法院受理和审结涉及三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分别为752件和447件,其中,受理和审结涉及国外投资的案件分别为533件和308件,受理和审结涉及港、澳、台投资的案件分别为219件和139件。

  法律专家指出,涉及高科技内容的纠纷能通过刑事手段得到解决的,往往相对较少。在法律上理应极其慎重,否则将造成重大影响,对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形成冲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此前曾在第三届全球反假冒及盗版大会上表示,由于知识产权犯罪往往具有跨国界等特点,证据搜集难度偏大,影响了法院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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