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邻里纠纷所致重大刑事案不判死刑是误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8日14:45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3月18日电 目前有一种说法,对于因宅基地纠纷、邻里矛盾、债务合同、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杀人案件不判死刑,这种看法是否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五庭庭长高贵君就此对《法制日报》记者澄清说,邻里纠纷引发的重大刑事案件不判死刑是一种误读。

  高贵君说,同事、邻里之间纠纷引发的刑事犯罪,严重危及他人甚至无辜者的生命,造成十分严重后果的,也必须依法惩处。

  高贵君举例说,一个案件中,犯罪分子用纵火的手段,烧死了与他只是有些工作中嫌隙的同事及其妻子,这种预谋、蓄意杀人犯罪,又没有任何法定的从宽的理由,依法核准这样的罪犯死刑,可以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高贵君提醒说,不要以为同事、邻里产生纠纷就可以大开杀戒。毫无疑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严重犯罪,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严格控制死刑、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该依法从宽处理的必须依法从宽处理。这对瓦解犯罪,减少、化解消极因素,促进

和谐社会建设是非常必要的。

  高贵君并指出,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院,只是程序的改变,应否判处死刑,能否判处死刑是按照刑法的规定来执行。也就是说,实体法没有任何变化,适用死刑的标准没有变化。不会因为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法院这一程序的改变,而影响实体法的适用。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治安的效果,不会因为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之后而有任何变化。该判死刑的还要判处死刑,只是程序更严谨了,裁判标准统一了。案件审查质量更高了。(陈虹伟、焦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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