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镇安金矿溃坝事故3名责任人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9日01:21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 倪建军) 陕西省镇安县“4·30”金矿重大责任事故案日前由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3名被告人均因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去年4月30日,正在进行第6次增容加坝施工的镇安县黄金公司(下称黄金公司)尾矿库发生溃坝事故,造成1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492.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黄金公司原车间主任张志华,无视安全法规,明知自己及选矿车间没有尾矿库施工资格及资质,却组织人员施工,并违反常规操作,当发生险情后又未采取正确方法及时处理,是事故直接责任人;黄金公司原董事长刘国文,未经过论证就作出错误决策,安排张志华进行施工,施工中未到现场检查过问施工安全情况,是事故主要责任人;西安有色研究设计院原工程师王建军,接受黄金公司尾矿增容加坝设计委托后,未到现场勘查,擅自将自行设计的“坝体加高剖面图”传真给施工方,是事故主要责任人。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上述三人有期徒刑四年、三年、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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