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忻城4干部操控乡长选举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2日06:00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杨建林

  来宾市忻城县安东乡进行换届选举,其中一名候选人同时当选人大主席和乡长两个职务,有关部门认为选举结果有问题,并立案侦查。3月20日上午,忻城县法院对来宾市首例破坏选举案作出一审判决,对4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

  换届选举出“意外”

  安东乡有桃源、安东和国辉等5个村子,2006年10月11日,该乡举行第十届人大第一次会议,进行人大、政府换届选举。参加会议的人大代表54名,候选人莫某分别以49票和36票,同时当选乡人大主席和乡长。于是,莫某辞去乡长一职。有关部门认为选举不真实,立案侦查。两个月后,时任忻城县红渡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的玉廷,安东乡桃源村村委、村党支部负责人覃以飞、韦世锋和韦兰春先后被拘留。

  起诉书指控,2006年10月4日,玉廷邀集覃以飞等3人,策划选本地人当乡长,把乡人大主席候选人莫某推为乡长,而后让他辞职,伺机再让本地人当乡长。玉廷拿出1000元作活动经费,让3人请各村

人大代表吃饭统一思想。

  去年10月8日,覃等3人联络其他村委的主要负责人和人大代表共9人吃饭,要求大家做本村人大代表的工作。因此次拉选票活动,莫某才当选两个职务,造成乡长一职至今空缺。会后,玉廷起草一份控告信,让覃以飞等3人拿给各村代表签字,送到上级部门反映选举情况。

  检察机关认为,玉廷、覃以飞等人采取贿赂手段破坏选举、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触犯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应以破坏选举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否认拉票

  3月19日,忻城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玉廷的辩护律师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破坏选举案应由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此案却由忻城县公安局查办,违反我国法定管辖的规定,属于越权办案。

  该律师表示,我国法律还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和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若担任须辞去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职务。此次选举中,候选人莫某原来是上届乡人大主席,同时当选两个职务,就应当辞去人大主席职务,担任乡长。结果莫某反而辞去乡长的职务,不符合法律规定。

  该律师认为,莫某至今仍担任新一届乡人大主席,说明此次选举真实;而玉廷在选举后书写反映材料,属于

维权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破坏选举”行为,希望法院判决玉廷无罪。

  庭审中,4被告人均为自己的行为辩护。玉廷表示,他和覃以飞等人的来往纯属人际交往。案发前,他曾分别欠覃以飞等3人各1000元,当时给的1000元,主要是还钱给韦兰春,不是所谓的“活动经费”。玉廷强调,他和莫某只是以前的同事,莫某当选乡长他根本不能从中得到好处。

  玉廷还辩称,选举当日他和县领导在桂平市考察,不可能了解当日的选举活动。

  被告人覃以飞等3人则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意见,但一致表示,与其他村委主要负责人和人大代表吃饭后,他们没有去拉过桃源村任何人大代表的选票。

  法院判决4人有罪

  为了证明指控,检察机关出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书证等证据。玉廷的律师则申请了几名证人出庭,其中莫某现身作证,颇为引人注目。莫某表示,选举当日,票数结果并没有立即向人大代表公布,他辞去乡长职务后,有关领导才宣布选举结果。

  庭审持续了一天半,3月20日,忻城县法院当庭判决,一审判处玉廷有期徒刑3年;判处韦兰春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覃以飞和韦世锋分别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1年。玉廷对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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