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塔河分公司高官受贿被判1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2日17:49 都市消费晨报

  天山网讯 (记者孙瑞红 实习记者何颜 通讯员崔建民 毛文冰 岳冀平报道)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塔河分公司原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张利明因收受贿赂款14.36万元,被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这是记者3月19日从乌鲁木齐市中院了解到的。

  张利明,44岁,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石化集团西北石油局塔河油田石油化工厂副厂长、中石化塔河分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今年2月1日,乌鲁木齐沙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了张利明的7起犯罪事实:2004年8月至9月,张利明在担任中石化塔河化工厂副厂长期间,收受供应商新疆阿克苏地区锅炉检验所驻库车技术服务部经理赵某3万元;另6起犯罪事实是张利明在担任中石化塔河分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现金及物品共计11.36万元,后张利明退赔全部赃款、赃物。

  乌鲁木齐沙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张利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宣判后张利明向乌鲁木齐市中院提起上诉,认为量刑过重。经乌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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