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专家称物权法利于台商操作在大陆资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3日17:13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3月23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6日通过了《物权法》,并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台湾《联合报》刊登法学教授张耿铭的文章预测说,未来将带动大陆另一波房产与土地交易的高潮,台商也将可更灵活地操作在大陆的资产。

  文章表示,大陆当前台商所拥有的工业用地,在《物权法》未制定之前,一直未能确定其权利价值,而今《物权法》明确规定:土地、房产及动产私有制度,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予以侵害,也就是大陆的动产与不动产确立其个人所有的“排他性”,将因此建立“物权”的价值。在权利可确保的情况下,另一波大陆土地、房产将被带动的新高潮,已是必然的趋势。

  文章说,长期以来台商最头痛的问题是,土地、厂房贷款无门,而今《物权法》制定后,将扫除过去台商“土地使用权”权利暧昧不明的窘况,台商的土地、厂房及房产,将可依《物权法》办理设定抵押,而大陆的银行可不再有所疑虑;至于机器、设备及动产,也可据以设定质权。可预见未来台商贷款无门的窘境将因而解除,大陆台商将可更灵活操作在大陆的资产。

  值得台商注意的是,《物权法》新规定了集体土地的权属所有、出让流转及承包、包租方式,它将使广大的农村集体土地,更为弹性处理与释出使用,台商亦将因此能参与开发。文章认为,《物权法》制定后,它将使得目前一般限定五十年的工业土地使用权与限定七十年的

房产证,因为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屋使用权人持有地上不动产及物权受到保护,而能永续延展持有。

  不过文章也提醒说,应该注意物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照法律的权限与程序,对于个人或单位的不动产或动产,可以予以征收或征用,但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其仍显示出,对于动产或不动产的使用,政府仍居于绝对的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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