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铁原采购员涉嫌挪用公款被判1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2日07:52 兰州晨报

  本报讯 (记者郝冬白) 4月1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对兰州铁路局生活商贸公司原总经理郝瑜琦、兰州铁路局原采购供应站采购员姚悦桐经济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郝瑜琦犯受贿罪但有自首情节,酌情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赃款5万元依法没收;以姚悦桐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姚悦桐退赔的5万元依法追缴后发还兰州铁路局。

  2006年12月25日,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判决解读之郝瑜琦

  借给“单位”,不算挪用

  据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1998年底,姚悦桐找到时任兰州铁路局生活商贸公司总经理的郝瑜琦借款,同年11月16日,郝瑜琦擅自决定将该生活服务公司的公款10万元借给姚悦桐从事个人经营活动,1999年3月31日姚悦桐归还借款5万元。

  关于起诉书指控郝瑜琦、姚悦桐共同挪用公款10万元的犯罪事实,法院经查,郝瑜琦出借公款是源于有关领导要求其妥善处理好本单位有关问题,并非个人意愿,郝、姚二人的供述可以印证这一点。同时,现有证据证明这笔公款的借用人为兰铁采购供应站果品部姚悦桐。郝瑜琦决定向姚悦桐提供借款,主观上是为了帮助、扶植兰铁采购供应站果品部,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故郝、姚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起指控不能成立。

  索要5万,构成受贿

  2003年11月24日,郝瑜琦将3万元公款私自借给王某牗已判刑牘从事个人经营活动,同日,郝两次给兰州铁路局生活商贸总公司原供货商张某打电话,向张索要5万元。

  关于起诉书指控郝瑜琦挪用公款3万元的犯罪事实,法院经查,现有证据证明郝瑜琦将此款批给了兰铁采购供应总站,没有证据证明郝将此公款直接借给了王某个人。故该起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但其索要5万元已构成受贿罪。

  主动交代,属于自首

  关于郝瑜琦受贿是否存在自首的问题,现有证据证明,侦查机关在对郝瑜琦的儿子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后,于2006年9月22日对郝瑜琦进行了第一次讯问,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郝瑜琦主动交代了其受贿行为,并动员亲属退还赃款,符合《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

  罪犯档案

  郝瑜琦,男,1950年10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大学文化,兰州铁路生活商贸总公司原总经理。2006年7月28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

  姚悦桐,男,1948年9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辛集市,汉族,高中文化,兰州铁路生活商贸总公司原停薪留职人员,2006年7月31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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