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降低侵犯著作权罪数量门槛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5日20:33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四月五日电 (记者 朱大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显降低了侵犯著作权罪的数量门槛;明确了侵犯著作权罪“复制发行”的含义,统一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罪名适用。

  据了解,根据中国近年来保护知识产权形势的发展,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两高”的这一司法解释在总结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两高”二00四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解释(二)》还规范了缓刑适用,以列举方式进一步明确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力度,明确了罚金刑适用的幅度;落实法律关于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公诉和自诉的规定,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刑事自诉权利;根据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统一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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