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模式执行之困:政府拒执行异地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2日02:31 京华时报
台州模式执行之困:政府拒执行异地判决
2006年4月,台州市中院下发了第一个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文件。本报记者 王一波 摄

  -成效

  “台州模式”得到肯定

  尽管试验开始出现过一些问题,但它带来的变化让原告们很欣慰,法官则或许更感欣慰。

  实行异地交叉管辖后不久,汪华富就接到了台州市中院指定管辖的一起来自温岭市(台州辖区)的案子。

  为了自己的社保问题,温岭市5家企业的404名职工,将温岭市政府推上了被告席。

  温岭市市长当时亲自出庭应诉。尽管如此,汪华富依然感到腰板硬了。

  他说,以前审理此类案件,常被政府领导指责“不支持当地政府工作大局”,但审理外区的案子就不会有这样的压力。

  一年以后,台州中院统计,2002年7月至2003年6月,一审审结被告为县级政府的行政案件72件,政府败诉45件,败诉率62.5%。此前一年,台州市一审审结同类案件107件,政府败诉14件,败诉率为13.1%。

  这个统计结果让陈崇冠“吓了一跳”———同样的法官、同样的法庭,只是改变了管辖模式,法官就能做出不同的判决。

  统计结果报到浙江省高院后,高院一些人士也表达了支持的意思,于是陈崇冠更坚定地执行行政案件的异地管辖。

  2004年上半年,浙江省高院对行政案件“提级审理”的尝试因种种原因中止。浙江省高院行政庭庭长蒋中东说,从那以后,高院更加重视台州的异地管辖改革。

  2005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就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研究的课题在全国招标,浙江省高院最后承担这个课题。

  这个课题总结了台州异地交叉管辖的实践,课题最后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

  在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以后,2006年4月,台州市中院第一次对行政案件异地交叉管辖发出正式文件。文件将异地管辖案件的范围拓展到所有行政诉讼案件,并赋予原告是否要异地管辖的选择权。

  2006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异地管辖、行政诉讼和解司法解释起草研讨会在台州市三门县召开。

  此时,陈崇冠已调任三门县人民法院院长。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赵大光肯定了台州的探索。

  陈崇冠透露,他参与了行政诉讼异地管辖司法解释的起草,草案内容基本来自台州的异地管辖实践经验。

  蒋中东说,估计这个司法解释将很快出台,届时,他们将在省内进一步推广异地管辖的做法。

  市民“民告官”异地胜诉后,当地政府却拒绝执行;各区县法院“暗地”受理5年多了,连个合法的司法解释都难以出台;诉讼成本增加,政府干预加大。这一切,都让“异地交叉管辖”,这个尚处于襁褓之中的婴儿,随时面临夭折的危险。

  进一步改良诉讼方式还是改革体制,这是台州市中院下一步面临的问题。

  -执行之困

  政府拒执行异地判决

  2001年,临海市东湖村村委会主任杨志福,由于不相信本市法院的公正性,直接向台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临海市市长,理由是市政府错误地将东湖村约4.2亩土地划给一家公司。

  时任台州市中院行政庭庭长的陈崇冠,对于异地管辖模式的设想已经有了雏形。杨志福一案,也就成了台州市异地交叉管辖第一案。

  2002年4月12日,台州市中院受理案件后指定辖区内玉环县人民法院审理。6月11日,玉

环法院判决临海市政府败诉,撤销了市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

  5个月后,临海市政府重新做出土地权属决定,不但未将涉案的4.2亩土地归还东湖村,反而将东湖村7.66亩土地划给一家公司,比第一次还多出3.5亩。

  2003年4月,杨志福再次提起诉讼。台州市中院又指定天台县法院审理,临海市政府再次被判败诉。

  3年过去了,这块土地政府仍然没有还给东湖村。

  东湖村一案也让改革人士看到,异地管辖可以切断行政干扰,但执行难似乎难以突破。

  “异地审理后执行难的不光是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等都遇到类似问题。”台州市中院院长丁铧说。

  -法律之困

  司法解释难以出台

  对于各区县法官而言,比异地执行更为困难的是———5年来该政策连个合法的司法解释都难以出台,更别提修改法律了。

  “异地交叉管辖随时会被上级法院叫停。”台州市路桥区法院法官汪华富一直担心,该政策的法律依据不足。

  汪华富说,行政诉讼法第17条明确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唯一的例外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但把所有案子都当成特例交给中院,法律上没有专门的解释。

  2006年11月,台州市三门县召开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异地管辖、行政诉讼和解司法解释起草研讨会。最高院行政庭庭长赵大光肯定了台州市的探索。会上透露,关于行政诉讼异地管辖的司法解释将会很快出台,这将让台州的行政法官彻底安心。

  如今,4个多月过去了,司法解释仍没有出台。对法律上的修改,台州市天台县法院法官徐金庚并不乐观,“目前,全国人大正在着手修改行政诉讼法,关于异地管辖的司法解释很可能会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以后才能出台,但修改法律的周期就长了。”-经济之困

  诉讼成本大幅增加

  实行异地管辖,意味着行政案件的原告、被告都要到异地去出庭审理。时间、交通的成本都要增加。

  临海市社保案的一名原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到外地打官司,路途远不是大问题,如何才能公正审理才是大问题。”

  不过,陈崇冠清楚,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诉讼成本增加的问题或许没有这么简单地被忽略。

  另一方面,从4月1日起,诉讼费用大幅下降以后,法院的收入会进一步降低。“政府拨款比例从70%升到了90%”,天台县法院法官徐金庚说,法院对政府的财政拨款依赖度会更高,受政府的影响也更大。

  对此,浙江省高院行政庭庭长蒋中东说,他们曾专门发文明确基层法院“最低财政保障”标准,要求财政拨款不能比标准少,还要不断增加。

  -体制之困

  行政影响难以避免

  异地管辖的初衷,是为了避开当地政府的影响。但是近期,被告政府到异地法院活动的情况时有发生。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一位领导透露,他就曾数次被当地政府领导要求,到管辖案子的其他法院去说情。

  蒋中东说,说情的现象不可避免,但它对法院的影响要大大小于当地政府直接干预,而异地管辖就是为了切断这种直接干预。

  浙江省高院的一份调研也认为,异地审判的目的是让法官在较轻压力的环境中裁判,而不是在真空或所谓无压力的情况下进行裁判。

  这份调研还提到另一种担心,异地管辖存在着制度上的隐患,即二审权力集中于中级法院,如果他们顶不住行政机关的压力,基层法院的努力就失去意义。

  记者了解到,一直以来,台州市中院都将被告为台州市政府的案子,一审交给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权一直把握在自己手里。实施异地管辖以后,台州市中院基本掌握了辖区内所有重要行政案件的二审权。

  对此,蒋中东说,他们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已经明确要求中级法院每年要审理一定数量的一审案件,这样二审将在省高院进行。

  蒋中东认为,异地管辖模式主要解决基层法院面临的行政干预问题。对于中级法院可能受到来自地级市政府的干预,排除的办法应该是提级审判,即由省高院来审理。

  不过,蒋中东指出,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提级管辖都是在现有体制下进行的改良,治本的办法还在于改变法院在人财物上依赖政府的现状。这需要改变很多现有的体制,但体制的突破更加困难。

  记者:本报记者 王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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