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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商起诉广东中山法院要求1.1亿国家赔偿被驳回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4日10:52 南方日报
不服中山中院执行起诉要求国家赔偿1.1亿元 港商“天价国家赔偿”被驳回 因一起土地纠纷,不服法院执行,竟先后向中山市有关部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及干警,甚至在互联网上散布不实信息,称“中院违法行使职权,被申请索赔1.1亿元”。12日11时,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山市新康大公司国家赔偿确认案进行宣判,驳回了新康大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浩唯提起的确认法院违法的申请。这意味着,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新康大公司案将不存在国家赔偿的问题。 中山中院查明:1992年12月8日澳门中信公司与上海康大公司约定联合开发中心中山市三乡镇的350亩(后调整为442亩)工业用地作商住楼,并成立中山康大中信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后改为“中山康大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旧康大”)。2003年7月26日,中山市国土局颁发了0025号土地证,土地证上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为旧康大公司。 签订协议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上海康大公司于1994年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终止双方所签的联营协议。据此,中山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10月6日裁定,查封旧康大公司名下的中心围442亩土地使用权,并扣押了0025号土地证。并在1995年6月15日通过民事判决,确认上海康大公司与澳门中信公司所签协议无效,0025号土地证项下土地使用权由上海康大公司享有。澳门中信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省法院维持该院一审判决。 省法院判决生效后,上海康大公司与澳门中信公司于1998年12月8日又达成和解,这442亩土地使用权归澳门中信公司自主开发,与上海康大公司无关。2000年2月,澳门中信公司与其他公司合资成立新康大公司。 而2001年1月10日,上海康大公司又向法院申请执行省法院判决,请求将这442亩土地使用权过户到该公司。新康大公司对此提出执行异议。后康大公司又撤回执行申请,中山市中级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省法院判决。 新康大法人代表陈浩唯认为,中山中院违法行使职权,擅自继续执行,将其名下价值1.1亿元的110亩商住土地使用权执行分割。其后连续多次错误查封其名下的330亩商住土地等行为。对此,陈浩唯多次提出执行异议,中山中院却不予依法审查处理,且继续违法扣押0025号土地证,导致陈浩唯(申请人)的0025号土地无法开发,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2006年12月,陈浩唯提起诉讼,要求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确认中山中院违法行使职权,要求国家赔偿人民币1.1亿元。 申请人在网上发帖引得传言四起 在案件立案及审理期间,陈浩唯多次向中山市中级法院领导(包括前任领导)及多名干警手机发出短信。诸如“中山中院被索赔”、“广东省首例香港商人因法院违法执行申请亿元国家赔偿”等。陈浩唯还在多个互联网站上不断发出相关帖子,称“中山中院违法行使职权,被申请国家赔偿1.1个亿”。同时,他还不断地向中山市人大、市政协、市委政法委等部门投诉,称法院违法行使职权,违法查封、执行其土地使用权,并要求法院限期退还土地证等。社会各界获知该信息后,一时间议论纷纷,传言四起。 “新康大”要求确认法院违法被驳回 省高院156号判决能否改变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归属?陈浩唯认为,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了省法院156号判决“终结执行”的民事裁定,在土地解封和结案之后,又将442亩土地使用权视为上海康大的财产,并进行查封,是违法行为。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对于法院判决、强制执行、继承等事实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自该事实行为完成之日起就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后果,并不以履行过户登记为要件。省法院156号判决确定该幅土地使用权归上海康大公司享有,即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后澳门中信公司与上海康大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因双方未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该和解协议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 而且,该院在审理、执行债务人为上海康大公司的案件过程中,执行或查封了虽登记在旧康大公司名下,但实际属于上海康大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封、执行案外人新康大公司的财产,亦不存在超标的查封、重复查封问题,查封及执行合法。 鉴于以上原因,中山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中山市康大中信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确认法院违法的申请。如此的话,在没有违法前提的情况下,也就不存在国家赔偿的问题。 “新康大”不能拥有“旧康大”土地使用权 那么,新康大公司能否拥有旧康大公司的土地使用权?陈浩唯认为,0025号土地使用权证是颁在旧康大公司名下的,而新康大公司和旧康大公司是前后相承的,所以新康大公司应该拥有0025号土地的使用权。 对此,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新康大公司是澳门中信公司与江门蓬江公司于2000年5月29日合资组建的。而旧康大公司,是上海康大公司与澳门中信公司于1992年组建的合资企业,因未履行批准手续、双方发生纠纷等原因而未最终组建。两公司名称虽然一致,但其发起人并不一致,实际并非同一主体。 作者 陈球 洪文 吴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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