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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刑诉法修改应建立证据展示制度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6日11:35 民主与法制时报
证据展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在法庭对案件进行正式审理前,依法相互展示各自所掌握的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证据的活动。证据展示制度产生于20世纪初的美国,至今已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得到了普遍的规定。不仅如此,一些传统上采用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国家,如意大利、日本等,在刑事诉讼模式由纠问式转向对抗式的过程中,也陆续建立起了证据展示制度。 虽然我国刑诉法没有规定证据展示制度,但在司法改革过程中,不少地方在此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一些成熟的经验。由于证据展示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而在试点和探索中,各地的做法并不完全一致,有些方面还未形成共识,甚至在是否有必要建立证据展示制度问题上尚未达成一致。 笔者认为,证据展示制度有其独特的诉讼价值,而正是因为这些诉讼价值的存在,使得证据展示制度的建立尤为必要。首先,有助于控辩双方的“平等武装”,实现控辩平衡。控辩平衡是现代刑事司法的一个基本要求,只有真正做到控辩双方在力量上的对等与均衡,刑事司法活动的结果才是公平和正义的。但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之间力量的不平衡是显见的。就公诉方而言,享有国家赋予的权力,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在诉讼资源的获取上处于极为有利的地位,掌握着大量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材料。 相对来说,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则处于较为被动的弱势地位,所委托的辩护律师,在诉讼中虽然能行使调查取证的权利,但这种调查取证权是受到较严格限制的。 从辩护实践来看,律师通过自身的调查,从而获取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的情况是较少出现的。绝大数情况下,都是依靠对控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意见。 很显然,如果辩护人在庭前不能充分知悉案件中的证据,就无法更好地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证据展示制度弥补了辩护方在获取证据能力上的不足,有利于辩护方在证据信息持有和把握上的对等,促进了控辩双方力量的平衡。 其次,有助于避免“伏击审判”,保证审判公正。“伏击审判”是指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握有某一关键性证据,而另一方一无所知,在庭审过程中掌握关键证据的一方出其不意地出示这一证据而使对方不知所措,以达到出奇制胜的目的。显然,“伏击审判”是背离诉讼公正、诉讼文明的要求的。 令人遗憾的是,“伏击审判”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是比较普遍存在的,这种情况在控辩双方身上都有所体现。就控方来说,检察院为了确保控诉犯罪的成功率,在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时,除了可能将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不移送法院外,更可能会蓄意将具有“杀伤力”的控诉证据予以隐匿,而在庭审过程中才出人意料地予以出示,使得本已处于弱势地位的辩护方措手不及,从而削弱了辩护一方的防御对抗能力。 与此相对应,辩护一方如拥有决定诉讼进程的“杀手锏”般的证据材料,诸如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被告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等,也有可能直到庭审过程中才突然提出,在这种情况下,控诉一方也会感到措手不及。显然,证据展示能让控辩双方做到知己知彼,从而形成名副其实的平等对抗,消除“伏击审判”,确保审判的公正。 再次,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通过证据展示,控辩双方不仅对本方所掌握的证据了然于心,而且知悉对方所掌握的证据,并对这些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形成一定的认识,对这些证据的效力形成自己的判断。那么,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只需就有分歧的证据重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而对无分歧的证据则可进行简单出示和说明即可,这样就提高了审判效率。 因此,笔者认为,在刑诉法修改过程中,应尽快建立证据展示制度,以使其诉讼价值得到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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