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才:拒不执行罚金要追究刑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6日11:38 民主与法制时报

  张贵才

  当前,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罚金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有些情节还较为严重。笔者认为,对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罚金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造成刑罚执行上的不平等,影响司法公正。罚金作为对犯罪分子和犯罪单位惩罚教育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刑罚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与作用,特别是对侵财型犯罪、危害经济金融管理犯罪、单位犯罪都规定了罚金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依法对应当判处罚金的案件判处了罚金。由于犯罪分子、犯罪单位的收入、经济条件、罚金数额等因素的影响,许多罚金没有得到执行。

  在没有履行罚金义务的犯罪分子、犯罪单位中,有较大数量的人员和单位具有履行罚金义务的能力,却以隐匿财产、收入,转移财产等手段拒不执行法院关于罚金的判决。这种现象对于已经完全履行了罚金义务的犯罪分子和犯罪单位来说,造成了刑罚在执行上的不平等,也属于司法不公的一种形式,在危害法院判决裁定的严肃性的同时,也危害司法公正。

  因此,对拒不履行罚金义务的人员和单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条规定中判决和裁定的内容中,当然包括判决裁定中关于罚金的判决和裁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依照本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执行罚金是指犯罪分子和犯罪单位有履行罚金义务的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包括:

  (1)在法院作出罚金判决后,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犯罪所得财物,使罚金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执行的;

  (2)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有履行罚金的能力,拒不履行罚金义务,或者有较高的经济收入、存款等,经常高消费,却不履行罚金义务的;

  (3)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法院对罚金的依法执行的;

  (4)具有罚金义务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前三项行为的。

  加大对拒不执行罚金行为的追究力度,有利于震慑犯罪,提高预防效果。具有履行罚金能力的犯罪分子或刑满释放人员,拒不履行罚金的行为,会在社会上造成非常消极的示范作用,容易让公众对罚金的判决效力和

执行力度产生怀疑,甚至认为即使不履行罚金义务也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不利于维护法治尊严,不利于对犯罪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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