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安全事故负责人最高可被罚全年收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0日19:22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四月二十日电(记者 阮煜琳)为有效地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国务院最新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显加大了处罚力度,对事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百的罚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十日公开发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内容全文。据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该条例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以及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等行为,都规定了力度较大的惩处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刑事责任等。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其中的行政处罚既有财产罚,又有资格罚,目的就在于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有效地预防事故发生。比如,对事故发生单位最高可处二百万元人民币以上五百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百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其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据悉,本条例自今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务院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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