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对瞒报事故单位处500万以下罚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0日20:3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20日电 (记者 刘铮) 新华社20日受权全文播发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表示,制定这个条例可谓“四年磨一剑”,必将成为实施事故责任追究、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有力武器。

  李毅中指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错综复杂,条例确立的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四项法律制度带有基本性和长远性,实现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

  条例规定,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依法追究责任,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事故处理,必须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加大了事故责任追究和处分处罚的力度。”李毅中指出,由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严惩事故责任人和逃匿瞒报、谎报事故、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条例,事故调查组人员组成中,包括监察和公安机关人员,并邀请人民检察院参加。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可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之威严,重在执行。”李毅中表示,贯彻实施条例,关键是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严查事故。要针对当前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健全规章制度,如健全值班和事故报告工作制度,明确事故报告的程序、时限、内容和责任,制定事故调查组工作守则、调查报告编写和报送等具体规范,共同研究制定检察机关参加事故调查办法,建立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反馈机制等。

  “对那些造成人员伤亡多、经济损失大、社会影响恶劣的重特大事故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坚决绳之以法,决不姑息迁就。”李毅中表示,要认真落实事故调查报告关于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不得推脱敷衍。要建立事故信息公布和举报制度,公开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李毅中表示,条例的公布实施对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将产生重大作用。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切实做好事故防范和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推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好转。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417,000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