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院公布六大维权案例 孙楠获赔2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03:37 辽一网-华商晨报

  晨报讯(实习记者 辛艳艳 记者 王欢)昨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孙楠被侵权获赔等六大案例。

  2006年,我省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

  全省法院系统共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412件,审结323件,结案率为78.3%。

  在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中,专利权纠纷案件所占比重较大,占45%左右;著作权、商标权纠纷案件其次,分别占35%和15%左右。

  特别是著作权、

商标权案件的增长较之于其他类型案件最为显著。

  本报选登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影碟公司侵犯孙楠表演者权

  案情:孙楠在大连乐购公司处购买VCD歌曲合辑,上述光盘来源识别码与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相符。

  孙楠对合辑中的歌曲《燃烧》的演唱和《不见不散》的演唱享有表演者权。华丽金音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制作具有合法授权,乐购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出售的复制品存在合法来源。

  判决:法院认定二被告构成侵权,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判决华丽金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案例二假冒“红梅味精”拘役6个月

  案情:被告人佟玉华、庞友刚于2004年至2005年8月间,在本溪县田师付镇大堡村佟玉华家中,未经沈阳红梅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的许可,以“玉香”牌味精充装“红梅味精”和“莲花味精”的包装袋,假冒中国驰名商标,销售金额达1万余元。

  判决:二人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分别判处二人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案例三明知是假烟仍销售 判3年

  案情:2005年间,李伟刚在明知本溪市居民姚兴武(另案处理)经营假冒伪劣卷烟的情况下,先后14次从姚兴武处购进假冒“人民大会堂”等各种品牌伪劣卷烟,总价值317435元,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非法予以批发、零售。

  判决:被告人李伟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判处李伟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案例四“攀附”他人商标构成侵权

  案情:航天某集团于1983年取得“新光”图文组合商标,该商标权至今有效,并多次被省、市工商局评为著名商标、知名企业字号。新光某厂成立于1998年,在其产品上标注的商标为“新航”。航天某集团认为新光某厂商标侵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被告的企业名称具有攀附利用原告知名企业形象及信誉的故意,其行为可能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故判决其赔偿损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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