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08:09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4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公布全国动物疫情,并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公布当地的动物疫情,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发布动物疫情。”这是今天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开始审议的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在规范疫情公布制度方面作出的明确规定。

  据介绍,疫情处理是动物防疫工作的重点。为了及时做出应急反应,按照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理的要求,草案还对现行动物防疫法做了以下修订:

  一是严格疫情报告制度。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的,要立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二是明确疫情认定程序。规定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要经过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三是规定疫情通报制度。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军队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并依照我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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