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委建议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08:19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4月24日讯 记者郭晓宇 今天上午,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三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草案对建立劳动关系与订立劳动合同的关系进一步予以明确。

  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有些意见认为,按照草案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一是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订立,二是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订立,三是在用工前订立。草案应针对以上不同情况,对建立劳动关系与订立劳动合同的关系进一步予以明确,以防止产生纠纷。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有关规定作如下修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招工名册备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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