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判决一家安全套企业构成不正当竞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18:1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25日电(记者李京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鸿发乳胶制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河北鸿发乳胶制品有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16万余元。

  据法院介绍,原告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为一家以生产销售各类安全套为主要业务的外商独资企业,其生产的“奥妮”牌系列安全套经过多年经营在国内外市场树立了良好的声誉,被工商部门评为“广州市著名商标”和“广东省著名商标”。2005年初,他们发现“奥妮”牌系列产品销量突然大幅下降。经调查发现市场上出现了被告生产销售的商标为“金奥妮”“奥妮圆”的安全套产品,其外包装图案、色彩、布局、排版等方面均与原告“奥妮”牌系列产品几乎一模一样,其内包装也与原告产品内包装非常相似。原告以被告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被告辩称,原告的产品不是知名商品,其包装装潢也不构成特有的包装装潢。被告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原告产品不构成相似,因为安全套产品为特殊商品,所以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据此,要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市二中院审理认为,原告产品经过多年的经营和市场培育,获得了多项荣誉,被工商部门评为“广州市著名

商标”和“广东省著名商标”,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商誉,可以认定其为知名商品。被告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仿冒涉案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我国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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