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公审梁辉为首恶势力团伙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9日19:39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长沙4月29日消息(记者 邓文辉 通讯员 刘义辉 胡中奇)4月28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涟源市一审公开宣判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涟源“4.20”专案中以梁辉为首的恶势力团伙。

  该团伙是“4.20”专案中最大也是最后审理并宣判的一个恶势力团伙。梁辉、梁立群等3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二十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还分别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罚金不等的附加刑,其中首犯梁辉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梁立群、刘新杰、王维、许利良等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其余6人被判处10年至18年有期徒刑,21人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1人被处缓刑)。至此,“4.20”专案中六个涉案团伙共91名被告人一审全部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4年9月以来,以被告人梁辉为首的恶势力团伙,结交网罗刑满释放人员与社会无业人员,多次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着涟源城乡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至2005年5月案发时止,该恶势力团伙共犯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抢劫罪、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贩毒、聚众淫乱、寻衅滋事、窝藏等11项罪名,作案达130余次,杀死2人,致重伤3人,轻伤3人。

  检察机关起诉时,指控梁辉为首的该犯罪团伙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娄底市中级法院一审后认为该犯罪团伙“稳定性差、纪律性不强、团伙规模小、没有经济势力,没有保护伞”,“不具备法律所确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所应当同时具备的四个特征,不能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未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新闻背景:

  湖南涟源“4.20”专案是指2005年4月20日娄底市和涟源市的两级政法部门就当时发生在涟源市的系列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总称,共有六个犯罪团伙,这些团伙互相争斗。其中涟源市院审查起诉吴新林(共8人,已宣判)、张学新(共5人,已宣判)、刘新景(共11人,已宣判。其中刘新景团伙中被告人刘特平因犯有抢劫、故意伤害、非法买卖枪支、敲诈勒索和寻衅滋事等多个罪名,数罪并罚,总和刑期达三十六年六个月,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四千元)、黄卫华(共24人,已宣判)、刘鹰(共11人,已宣判)等五个团伙案,共起诉被告人59人。娄底市院审查起诉梁辉团伙案,共起诉被告人32人(其中市检察院在审查中追诉1人)。“4.20”专案被高检院、公安部先后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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