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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易报人员被打死案开庭 矿主称教训假记者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30日06:09 山东新闻网 (来源:山西青年报)
中国贸易报人员被打死案开庭 轰动一时,曾引起国家高层关注的《中国贸易报》聘任人员兰成长被打致死一案,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开庭审理。被告人侯振润(侯四)、郑文平、武强等六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郑贵因窝藏罪当庭受审。尽管通告在几日前已经写好,但直到昨日早晨,布告方才贴出。 时值五一长假来临,除早早赶来的家属外,旁听的记者明显减少,只有少数几家媒体来到了现场。然而,社会各界对此事的关注度却并未减弱,临汾师大法律系一年级的申淑静一早就约好了几位同学前来旁听。 检方庭上指控三主案犯 案件审理大约于9时正式开始,并列举了一系列的证据。检方指出,2007年1月10日上午,被告人侯振润与武强、康全明(另案处理)在大同市一饭店吃饭时,接到雇员张根根的电话,说有记者到了水沟村道班房要见他。侯振润便让其司机武强找几个人一同回到浑源县。武强遂给郑文平打电话,让其找几个人帮侯振润“办事”,郑文平又联络到马利、李志宏、高波等。七人在大同市迎宾大桥会合后,分乘两辆汽车前往浑源县。途中,侯振润告诉武强等人,“如果是真记者,就好好招待;如果是假记者,就收拾他们”。 下午4时许,侯振润等人到了水沟村道班房,见到了《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聘用的工作人员常汉文、兰成长,并向常索要记者证件。侯振润见常汉文的证件上没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印章,认为常、兰二人是假记者,便伙同郑文平、武强、康全明、马利、李志宏、高波用洋镐柄、电烙铁、啤酒瓶、凳子等对常、兰二人进行殴打。殴打过程中,郑文平用洋镐柄、武强用电烙铁击打兰成长的头部,随后七人逃离现场。 据此检方提出,作案过程中,侯四既是组织者,又是伤害行为的直接实施者,系本案主犯;郑文平、武强也参与组织,在作案过程中又用洋镐柄、电烙铁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部,其加害行为与兰成长的的死亡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检方认定为本案主犯。 马利、李志宏、高波在案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本案从犯。 侯四承认只是要 教训一下假记者 检方公诉完毕,侯四本人开始辩护。但侯四只承认自己默许武强打电话叫人来教训兰成长等人,否认了自己主动叫武强找人来打架。 侯四称,他当时接了两个电话,第一个电话是一个姓王的人打来的,说将到年底,要完成点任务,让他订五六千元的杂志,侯四让此人到大同市来找他,紧跟着是常汉文打来电话,要求与侯四见面,自己去灵丘还有急事。 “最多的一次几十分钟就来了四五拨记者,各自拿走三到五千元”。侯四说,自己放下电话,就与武强和康全明说起了最近记者找他要钱的太多了。“当时,武强与康全明也很气愤,武强当时就拿起了电话,告诉郑文平,四哥有点事,你叫几个过来一下。” 侯四称,自己当时不知道这是两批人,还以为是同一单位的,所以很生气。 郑文平称事前不知详情 作为第二被告人,郑文平在辩护中称自己事前毫不知情,在电话中,武强说:“四哥有点事,让我找几个人,于是我就给高波等人打了电话。约定在迎宾桥集合。” 与他相同,高波、李志宏亦称自己去之前对处理什么事情毫不知情,只知道是四哥的事。 马利称自己当时有事去浑源,只是搭了个车,但到现场后,康明全对他说:“估计也没什么大事,说不定十几分钟就完事了,等完事了我开车送你去。” 在检方出示的相关证言中,同案几人承认所谓“有事”,就是帮人壮壮势、吓唬吓唬别人,有时也帮别人打打架、讨点债等。 据检方指控,几人在事后共收到侯四给的700元钱,几个人各自分到不等的钱。对此,郑文平称是去了煤矿太脏,所以侯四给钱让他们洗洗澡,而另一同案的马利则说侯四给的是路费。 武强承认侯四为主使 作为第三被告人,武强从开始就参与此事,明确知道将会发生什么事。与郑文平不同,他明确指出自己是按照侯四的意思,给郑文平打了个电话,让他找几个人来。 “当时,侯四称,你找几个人来,如果是真记者,就好好招待,如果是假记者,就教训他们一下”。武强说。 “在返回浑源的途中,侯四还打电话给我,还说如果是真记者就好好招待,如果是假记者,就教训一下”。武强辩解,“同车的人都知道,我虽然没有给他们说,但将侯四的话都重复了一次,大家都能听到。” “大概就是说,如果是假的,就要动手教训。”这个电话,与武强同车的郑文平、李志宏、高波等均在后来的辩护中指证存在。 兰成长职务成辩论焦点 在第一轮的辩论中,检方认为,被告人侯四、郑文平、武强、马利、李志宏、高波等人,目无法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手段残忍。 但没想到很快,双方律师将辩论焦点不约而同指向了兰成长的当日行为是否属履行职务范畴。 焦点一 兰成长到底要没要钱 兰成长的代理律师称,当日,在侯四的办事处,常汉文看到侯四气势汹汹地带着几个人来后,非常害怕,已经赶紧与侯四认老乡,根本没有跟侯四提及要钱的事。而兰成长当日是从车上被抓下来的,更没有提及此次是来要钱还是订合同,在此期间,他们和煤矿职员张根根在一起很长时间,也没有提及要钱的事。” 而侯四等人的辩护律师则指出,兰成长当日的介绍信,系空白抬头,不能说明是单位指派至侯的矿上采访。兰成长与常汉文均无新闻出版总署证件,报社站长常旭日也承认这两人当日去矿上属于个人行为。 此间,尽管审判长一再强调,各方要紧紧围绕检方指控范围辩论,但此后,双方律师仍均对此抓住不放。 焦点二 兰成长是否存在过错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一步指出,当日,兰成长等人的敲诈行为诱发了侯四的恶性行为,所以兰成长本人在此事件中存在过错。 对此,被告方律师予以否认,指出常汉文在电话中,明确对侯四表示,他们是中国贸易报记者站的人,负责部分经营与新闻线索采集,此次来是了解情况的。同时,兰与常二人均在大同市新闻出版局备有档案,职务均填写为记者。所以此次行为属职务行为。 被告方律师指出,侯四本人从事非法生产,且不说兰成长是一名报社工作人员,即使是普通公民,也有监督与举报的权利。 辩护律师则反驳:如果是监督行为,事发当日,为什么不举报?发生事件后,为什么不报案?兰成长的行为,是对被告个人财产的侵犯。 控方律师指出,兰成长在新闻出版局有备案,有报社的工作证,所以不是假记者,因为有中国新闻署记者证的记者只是很少的一部分,大部分记者只有工作证。而常旭日的证言称他们为个人行为,只是因为怕承担责任,所以其证言不能采信。 延误抢救时间致兰成长死亡 是可笑说法 第一轮辩护结束后,检方公诉人开始第一轮犀利的辩论,对辩护律师进行有力的反击。 侯四的辩护律师指出,侯四在此案中应属次要主犯地位:首先侯四没有主动让武强叫人来教训兰成长,而且同案中有人指出,侯四在期间有两次制止事态扩大行为,一次为夺下武强手中的铁棍,一次吩咐他们要注意点事态。 而郑文平的辩护律师指出,据侯四供言,从事发现场去大同市的医院,要一个多小时,而浑源属于著名旅游区,治疗条件应该不错。但事发后,兰成长一行却绕过一段山路,转而去大同治疗,在抢救时间极为珍贵的脑部伤害中,兰成长延误了抢救时间,造成了事态的扩大。 而武强的辩护律师则指出,武强在殴打过程中,曾为保护当事人头部而被打伤了手,关于在案中用电烙铁打兰成长头部一事,只是自己在酒后胡说,事实上他并没有打过兰成长的头部,而同案各人供认次数、部位均不相同,所以不能认定武强用电烙铁打过兰成长头部,所以不能认定武强是主犯。 检方公诉人用一系列的证据反驳了辩护律师。公诉人称,当时,同案各人均承认为侯四办事,而对常汉文欧打完后,侯四发布指令让人将兰成长抓到办事处另一所屋里进行殴打,其间,各人随从侯四,对兰成长进行控制,让侯四对兰成长的腿部实施多次打击。侯四还用铁棍对兰成长进行了殴打。上述事实充分表明,同案人员是以侯四为首,侯四的次要主犯不能成立。 对武强用电烙铁击打兰成长头部,公诉人称,各人对武强用电烙铁击打兰成长头部一事,均有指认,综合口供及现场指证,武强用电烙铁击打兰成长头部的事实存在,且武强多次用啤酒瓶及铁棍等击打过兰成长头部,其行为是主犯无疑。 对于“兰成长等延误抢救时间要承担过失”,公诉人称,这是一种可笑的说法,侯四等人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怎么能是延误抢救时间所致? 作者:孙利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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