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民事检察监督须完善五方面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5日10:08 正义网-检察日报

  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们党在法治建设领域的重大理论创新,也是检察工作的灵魂和指导思想。

  一、民事检察监督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每一项内容都息息相关

  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具体体现,这一制度从本质上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1.民事检察监督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人民检察院肩负着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使命,主要任务是通过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当前,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纠纷进入司法领域,其中多数矛盾和纠纷又以民事案件的形式表现出来。加强对民事审判的法律监督,确保司法公正,是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声,也是对检察机关的殷切期望。因而,民事检察监督的成效如何,一定程度上关系到依法治国的进程,关系到检察职能作用的发挥。检察机关必须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全面加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2.民事检察监督是“执法为民”的重要体现。执法为民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化,是检察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民事检察监督通过受理人民群众提出的民事申诉,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维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把执法为民的理念落到实处,要求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让群众冤有处诉,难有人帮,真正感受到社会的和谐与正义。

  3.民事检察监督价值目标是维护“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永恒主题。民事检察监督是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的重要途径,是制约民事审判权滥用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2000年以来,我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案件40343件,其中提出抗诉9927件,法院已审结5551件,改变原判决4377件,有力地维护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4.民事检察监督是服务大局的积极力量。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司法工作服务大局就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

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申诉案件处理得好不好,矛盾纠纷能否得到有效化解,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2000年以来,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申诉案件中,提出抗诉的占24.6%,其他案件检察机关通过艰苦细致地释法说理工作,成功地使案件当事人息诉罢访,有力地维护了司法权威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5.民事检察监督离不开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也是我国宪政制度的根本原则。党的领导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密不可分,民事检察监督在发展完善这一制度过程中担负着重大职责,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特别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涉及的范围大、领域广,法律关系复杂,而且直接与群众打交道,处理的案件和问题往往具有敏感性、突发性,有时政治性和政策性也比较强,这就更需要加强党的领导,确保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民事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新时期民事检察工作的思想指南,同时对民事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一是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把抗诉作为最有力的监督手段,依法坚决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运用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用易于被法院所接受的方式履行监督职能,促进有关问题的解决。二是要不断提高监督质量和水平。牢固树立和不断强化监督质量是民事检察工作生命线的意识,严格办案的程序和标准,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适用,努力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水平。三是要突出办案重点。要突出办理党委、政府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民事申诉案件,特别是要严肃查办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推动民行检察工作健康深入发展。四是要重视做好服判息诉工作。要本着对人民群众负责、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的精神,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五是要提升队伍素质。着眼于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专家型人才队伍,不断提升民事检察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三、修改完善立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事检察监督

  当前,民事检察监督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特别是立法上的缺陷严重制约了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与形势任务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不相适应。针对立法上的先天不足和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1.明确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和对象。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和对象仅限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而对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执行裁定、破产裁定和调解等,因受到司法解释的限制,被排除在监督范围之外,致使一些乱执行、假破产、违法保全和调解的案件得不到有效监督,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修改立法时应明确民事检察监督的对象,将整个民事诉讼活动都纳入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

  2.完善抗诉后的再审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至于哪一级法院再审,什么期限内审结,法无明文规定。造成抗诉案件大多被发回原审法院再审,有些案件甚至长期被搁置起来,影响了民事检察监督的严肃性。建议完善抗诉案件的审级、审限问题,切实改变由原审法院审理上级检察院抗诉案件的做法,以及久抗不审、久审不结、拖而不决等现象。

  3.赋予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权。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虽然能够较好地发挥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但也具有周期长、程序繁、不利于同级检察院发挥作用等问题,迫切需要其他监督手段作为辅助。检察建议具有适用广泛、灵活、负面影响小的特点,易于被监督者接受,而且在检察建议不被接受时,还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建议赋予其法律效力,充分发挥同级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作用。

  4.保障检察机关查阅审判卷宗和必要的调查权。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既要严格遵循民事行政诉讼的原理和特点,充分尊重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又要对案件事实、庭审情况和诉讼活动享有足够的知情权。只有如此,才能确保法律监督权的正确行使。建议修改立法时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调取、查阅原审卷宗,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5.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民事公益诉讼是当今世界各国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普遍采用的立法惯例,其在保护环境、防止垄断、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调整社会关系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对我国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应当在修改法律时予以借鉴吸收。

  (作者: 马明生 作者为山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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