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法院判决农民工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6日10:14 南方日报

  新华社福州5月5日电 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农民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判决:农民工在城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发生人身损害时按城镇居民标准获得赔偿。该判决现已生效。

  2006年10月4日,在福州一家建材厂上班的农民工邹某乘坐福州一旅行社安排的客车回闽西老家探亲。客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邹某第一腰椎爆裂性骨折。旅行社为邹某支付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近7万元。

  经福州司法鉴定部门鉴定,邹某的伤残等级为7级。今年1月,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5000元。

  旅行社提出,邹某户籍在农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确定残疾赔偿金。

  福州市中级法院指出,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发生的人身损害规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本案中,邹某虽然是农村居民,但其从闽西农村来到福州务工已3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公民离开其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其经常居住地,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农村居民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法院最后判决:邹某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获得赔偿金,旅行社向邹某支付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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