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院规定鉴定评估拍卖须对外委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7日09:43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本报记者高云君

  为保持司法廉洁,保障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公开、公正,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对外委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两个规范性文件,于日前正式印发全省法院执行。

  省高院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法院的对外委托工作不仅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还要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向外公布就是让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各界了解、支持、监督我们的对外委托工作,杜绝暗箱操作,防止滋生腐败,维护司法公正。”

  鉴定、拍卖必须统一进行对外委托

  两个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全面实行统一对外委托制度。各级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负责统一对外委托鉴定、

审计、评估、拍卖工作。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要有独立建制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负责本院的对外委托工作和指导下级法院的对外委托工作。

  基层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本院的对外委托工作,不设立机构的,应有专人负责该项工作。今后,在审理、执行过程中,所有需要进行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的,必须移送司法技术部门统一进行对外委托。

  明确相关机构各自职责

  两个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全省法院在对外委托中审判、执行、对外委托机构以及鉴定、审计、评估、拍卖机构各自的职责。审判、执行部门决定鉴定、审计、评估、拍卖,司法技术部门负责组织当事人协商、指定或者随机选择鉴定、审计、评估、拍卖机构,负责办理委托手续和协调、监督鉴定、评估、拍卖过程。受委托机构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接受法院委托和监督,公正、客观、科学地完成受托事项。各部门职责明确,将有效避免工作推诿扯皮,出了问题都不负责的情况,建立一种既分工,又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严格对外委托操作程序

  规范对外委托工作程序是两个管理办法的重点,尤其是鉴定、审计、评估、拍卖机构的选择确定上明确了严格的程序。鉴定、审计、评估、拍卖机构的确定必须遵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当事人协商不一致时,必须公开、随机选择确定。同时规定了严格的监督机制,选择机构时,任意一方当事人未到场时,必须在有纪检监察人员和案件承办人监督下公开随机选择确定鉴定、审计、评估、拍卖机构。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将有效杜绝暗箱操作,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确保对外委托工作真正做到公开、公正、高效、廉洁。

  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在相应司法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合格的机构内,择优选用对外委托鉴定、审计、评估、拍卖机构,建立全省法院对外委托鉴定、拍卖机构备选库。对备选机构库引入依法从业、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机制。

  记者观察

  关键要严格责任追究

  -高云君

  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在开展统一对外委托工作中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起到了积极的效果。

  实践证明,实行统一的对外委托制度,将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与审判、执行业务分离,在法院内部建立“隔离带”,从而有效地在制度上设置内部监督机制,减少了人情、关系、利益等因素对审判、执行工作的干扰,避免了因审鉴不分、执鉴不分,审判、执行人员直接委托、协调

司法鉴定、评估、拍卖而产生的执法不公问题,以及随意委托、多头鉴定、重复鉴定而形成的诉讼成本增大、超审限和当事人累诉无止现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的对外委托工作,省高院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在总结前段时间的工作经验和调研的基础上,及时出台管理办法,系统地规范全省法院对外委托工作,从制度上确保对外委托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无疑有助于保持司法廉洁,树立司法权威。

  但正如一位法律工作者所言,制度毕竟是纸上文章,落实才能给制度注入生命。要使这一制度落到实处,发挥应有的效力,还必须完善监督机制、严格对违反规定者的责任追究。对此,省高院负责人也明确表态,要求各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尤其是新闻媒体对对外委托工作的监督。相信经过全社会共同努力,司法公正会得到加强和更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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