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两男子在多家医院放炸弹敲诈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8日17:04 新华网

  新华网成都5月8日电 (记者任硌)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审结一起在成都市区的数家医院放置定时炸弹,并对医院进行恐吓,敲诈巨额钱财案,法院以爆炸罪、非法制造枪支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姚星望、刘某(未成年人)有期徒刑16年和8年。

  2006年10月中旬,被告人姚星望、刘某从外省来到成都,并共谋制造炸弹恐吓医院敲诈钱财。二被告人在成都多处购买了制造炸弹的原材料和工具,并在城郊一租住房内制造了6枚炸弹,同时还在市内购买钢管、弹簧、钢珠等材料,制造火药枪8支。

  同年10月28日下午,二被告人携带炸弹在四川省人民医院住院部10楼开水房及四楼楼梯口

天花板上各放置一枚定时炸弹。次日9时许,姚星望打电话给该医院告知其安放炸弹之事,并要求医院汇款6万元到指定
银行卡
。29日晚,二被告人又在成都市内康骨医院三楼配电室和电梯的天花板上各放置一枚定时炸弹。次日上午,姚又打电话给该医院告知其安放炸弹之事,并要求医院汇款5万元到指定银行卡。30日上午,刘某又在成都市体育医院4楼门诊部消防柜里放置一枚定时炸弹。30日18时许,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在成都一立交桥附近将二被告人抓获,并从姚星望身上搜出对讲机一个、遥控器一个,从刘某身上搜出遥控炸弹一枚、对讲机一部、遥控器一个,并在其旅行包内搜缴火药枪4支。

  后经对爆炸物进行鉴定,6件爆炸装置共装药1800克氯酸盐类炸药,相当于546克TNT当量的爆炸威力。经对收缴的4支火药枪进行鉴定,该4支火药枪机件完整、设计合理、动作正常,当装填引火药、发射药和抛射物并正常击发时,具有杀伤力。

  法院一审认为,二被告人采用安放炸弹爆炸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并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因刘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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