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检察院通报典型渎职侵权案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7日20:01 人民网

  八、张志明玩忽职守案

  张志明,男,原江城县林业局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05年7月20日被江城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8月8日被依法逮捕。

  张志明在任江城县林业局副局长、局长期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审批木材采伐许可证过程中不认真组织安排伐区调查和检查,致使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千果榄仁被非法采伐426.031立方米;在木材采伐管理中严重不负责任,对辖区内的木材生产审批把关不严,长期认可伐区违规作业,并违反票证管理规定,放任无证运输;对辖区内无证非法经营的多个木材经营加工厂,不按规定进行管理和取缔,放任其非法生产和经营,造成木材生产领域严重混乱,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曝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06年3月20日,江城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张志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九、周树生、杨德成玩忽职守案

  周树生,男,原永仁县交通运政管理所副所长;

  杨德成,男,原永仁县交通运政管理所一中队队长;

  上述二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6年5月15日被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周树生、杨德成不认真履行道路运输管理和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在明知永仁县道路旅客运输存在违法运营的情况下,不积极履行运政监管职责,导致王茂生在没有从业资格证、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6年4月2日驾驶中型客车,超员、超速运输,发生特大

交通事故,造成10人死亡,21人受伤,车辆报废,直接经济损失4万元的严重后果。

  2006年10月23日,元谋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周树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杨德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十、洪松泉、李文彬玩忽职守案

  洪松泉,男,原中共鹤庆县委离退休干部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李文彬,男,原中共鹤庆县委离退休干部管理局医保股股长;

  上述二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06年7月26日被鹤庆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2006年3月,鹤庆县老干局组织老干部代表到漾弓江梯级电站考察,决定由洪松泉、李文彬负责落实考察用车,并提出车辆和驾驶员必须证照齐全、驾驶员要熟悉路况、车况要好的要求。但洪、李二人不履行和不认真履行职责,在确定运输车辆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按照要求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认真考察,导致2006年3月30日该不符合安全运输条件的车辆驶离道路滑下山坡,造成12人死亡,4人受伤,车辆报废的严重后果。

  2006年10月9日,鹤庆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洪松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李文彬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十一、杨江怀滥用管理公司职权案

  杨江怀,男,原怒江州贡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因涉嫌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于2005年11月4日被怒江州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11月12日被依法刑事拘留,1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2004年9月,某

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贡山县华龙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发生股权纠纷。该房地产公司采用非法手段获取了华龙公司的营业执照、行政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印章等物品和文件,并派人携带这些物品和文件到贡山县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华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手续。杨江怀在收受了该房地产公司有关人员贿赂的情况下,放弃职责,未认真审查该公司所提供的申请变更材料,便决定将华龙公司法人代表进行变更。杨的行为造成华龙公司诉讼不断,影响了地方经济的发展,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并造成华龙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36余万元、间接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的重大损失。

  2006年8月11日,泸水县人民法院以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判处杨江怀有其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十二、敖成璧等人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

  犯罪嫌疑人敖成璧,男,原富源县煤炭工业局局长、党委书记;

  犯罪嫌疑人杨盛,男,原富源县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犯罪嫌疑人吴鸿飞,男,原富源县煤炭工业局生产技术科科长;

  犯罪嫌疑人蒋成辉,男,原富源县后所镇煤炭分局局长;

  犯罪嫌疑人李启杰,男,原富源县后所镇煤炭分局副局长;

  上述五人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于2006年12月8日被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月19日、22日分别被依法逮捕。

  敖成璧、杨盛、吴鸿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安全生产管理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明知富源县昌源煤矿、金晶煤矿不具备颁发开工建设通知书的条件下,滥用职权,向昌源煤矿、金晶煤矿违法发放了开工建设通知书,致使昌源煤矿、金晶煤矿长期处于违法生产建设中,最终导致2006年11月25日昌源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2人死亡、35人受伤,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年7月8日金晶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6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

  蒋成辉、李启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有关规定,放弃职责,玩忽职守,不认真落实上级关闭停建非法煤矿规定,给昌源煤矿非法下达生产任务,放任该煤矿长期非法建设、非法生产,最终导致了2006年11月25日昌源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2人死亡、35人受伤,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

  此案经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终结,现已移送审查起诉。(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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