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呼吁制定专门的反黑法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8日11:36 法制周报-e法网
专家呼吁制定专门的反黑法规
6月28日,涟源市法院涉黑案庭审现场。

专家呼吁制定专门的反黑法规
宣判会现场。

  “检察院认定无误”

  最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后却认为该犯罪团伙“稳定性差、纪律性不强、团伙规模小、没有经济势力,没有保护伞”,“不具备法律所确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所应当同时具备的四个特征,不能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未判定这些团伙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当获悉检察院认定的“涉黑”团伙,被法院一一否定了其“涉黑”性质后,曾毅一脸的无奈。

  虽然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未认定“4·20”中的6个犯罪团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但曾毅仍坚信当初检察院的认定并未有误。曾毅告诉记者,这些组织都互相有联系,且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已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他们以暴力,威胁等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百姓,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本组织的活动。这些犯罪团伙在涟源市以兰田城区为中心的城乡称霸一方,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涟源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我们绝对是依法认定的,不是随意做的决定。”曾毅说。

  “涉黑案”为何难定性

  同样一个案子,当地公安局和检察院视为“涉黑”,为何法院却予以否定呢?

  “这个案子存在其特殊性,所以在认定上我们与法院存在分歧,也是正常的。”曾毅介绍,“4·20”专案的每个团伙虽然相互合作,但组织结构却并非金字塔型的,有着各自的独立性,有一定的“帮规”,但违反“帮规”者受到的惩罚并不明显。但每个团伙是统一行动的,凭借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并靠此维持组织的运转,已经具有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萌芽形态,但又不属于完全态。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娄底市检察院对于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都不约而同地遵照了同一个司法解释。那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由于这个相关规定比较抽象,确实让双方在认识上产生了分歧。”对于“4·20”专案中的犯罪团伙为何未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名负责人如此解释。

  权威质疑

  “涉黑案”背后的司法真空

  长沙理工大学社会学家成松柳教授认为,涟源“4·20”专案的定性问题,一定程度上折射了我国司法制度的真空。成松柳说,200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这无疑对司法实践中审理此类案件有帮助。但司法人员在办案中仍面临很多问题,例如: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一定要具备“黑保护伞”这一要件,学界和司法部门都存在争议。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4月28日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做了更明确的界定,但争议仍然存在。

  成松柳介绍,对于“黑保护伞”问题,高法的《司法解释》为:“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认为“保护伞”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但新的《立法解释》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显然,在《立法解释》中,“保护伞”不再是必要条件。而在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要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如果没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是难以实现的。

  曾毅也认为,《立法解释》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到底是理解为是要求犯罪团体违法所得数额比较大,还是犯罪团伙必须有经济实体,或者只要是以违法所得维持组织运转呢?关于违法所得的金额大小也未做明确的规定。另外,对于“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是理解为必须控制某行业,还是小打小闹也可以呢?对于“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中,犯罪团伙的人数也未有具体规定,言词比较抽象。“我们只能摸着石头过河,一步步总结经验。”曾毅说,由于相关规定的模糊性,致使他们的认定与法院存在分歧,他呼吁有关部门早日将规则细化。

  专家把脉:制定专门的反黑法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梁华仁认为,法治进程中立法滞后,司法空白,是黑社会性质犯罪存在的法制因素。而黑社会性质犯罪正是利用这种短暂的空白得以维持。我国反黑刑事立法在整体上存在明显缺陷,即:缺乏超前性,缺乏完善性,缺乏配套性,缺乏刑罚针对性。

  梁华仁表示,建立反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刑事法律体系,制定反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专门法规,是对付黑社会性质犯罪最直接、最有效的控制方略。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专门的反黑立法,如

意大利、美国等。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已初步具备了黑社会犯罪的基本特征,正处于发展阶段。可以预见,随着国内外经济双向流动的进一步加强,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渗透力度必然加大,国内黑社会性质组织也会逐渐成长为典型的黑社会组织,“这是带黑社会性质犯罪存在和发展的规律。”

  梁华仁认为,一旦出现了典型的黑社会犯罪,却无相对的法律法规可依据,职能部门必将陷于被动。因此,将黑社会组织犯罪纳入立法视野,制定专门的反黑法规刻不容缓。(记者 刘卓 特约记者 刘义辉 实习生 谭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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