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修订后规定遇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1日19:3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1日电(记者 田雨 周婷玉)“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这是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保护未成年人确定的三项原则。

  这部法律的施行,将加强保护孩子们的身心健康,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德、智、体”全面发展。

  家长也不能随意查看孩子日记

  孩子的日记和信件,作为监护人的家长能否随意查看?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法律严格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法律同时规定:“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必须保证未成年学生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

  增强青少年体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是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大事。基于此,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这一立法精神在不久前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得到体现。意见提出,要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把健康素质作为评价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重要指标。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学生体育运动会,积极开展竞技性和群众性体育活动。确保青少年休息睡眠时间,加强对卫生、保健、营养等方面的指导和保障。

  家长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同时,法律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中小学周边禁开歌厅网吧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如果违反上述条款,法律规定,“在中小学校园周围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还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根据这部法律,“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发生突发事件应先救未成年人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卫生部的统计显示,我国70%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在学校,80%以上的学校突发事件为传染病流行事件。基于此,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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