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银行劫犯写防盗抢指南赎罪(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4日02:31 现代快报
安徽滁州银行劫犯写防盗抢指南赎罪(图)
照片上人从左到右依次为潘志远、曹春明、何叶、糜勇

  昨天上午8点30分,滁州“1·28”爆炸抢劫银行案在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法庭开庭审理,两名主犯潘志远、曹春明和两名从犯何叶、糜勇同时出庭受审。

  指控:犯下五起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自2006年4月起,被告人潘志远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何叶、糜勇多次从江苏潜入安徽滁州市,以选择银行为作案目标。被告人潘志远在选定了滁州市工商银行琅琊支行南桥分理处后,潘志远自制了爆炸装置。2007年1月28日早晨,被告人潘志远与另一被告人曹春明携带作案工具来到事先采好点的作案现场附近伺机作案。7时50分许,当银行的运钞车送款刚刚离开,被告人潘志远拿出爆炸装置进入分理处大厅,将爆炸装置安放在柜台上,点燃了引线,迅速离开跑到门口。爆炸后,被告潘志远、曹春明携带铁锤冲进大厅,被告潘志远从被炸开的柜台隔离玻璃处上到柜台,将内有227210.90元的银行送款包抢走。爆炸同时还造成2名银行工作人员耳部鼓膜穿孔,经鉴定为轻伤。

  除了滁州“1·28”爆炸抢劫银行案外,公诉机关还指控潘志远一人或伙同他人另外有四起抢劫、盗窃案件:被告人潘志远还于2005年1月18日、1996年1月9日,先后伙同他人在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183号人民东路

邮政储蓄所、江苏
扬州
市东关城市信用社抢劫现金172380.49元和45710元;被告人潘志远、曹春明在2000年1月5日,伙同他人在江苏扬州市汶河南路工商银行仙鹤储蓄所营业大厅实施抢劫未遂;2000年1月21日,潘、曹伙同吴文在江都盗窃一辆面包车未遂。

  辩解:“不想伤人”

  9点钟,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审判长问四名被告“有无异议”,四名被告均表示“没有异议”。

  据潘的叙述,他之所以选择滁州工商银行南桥分理处“下手”,是因为觉得有可乘之机,防备比较薄弱,“我的目的是获得金钱,我不想伤人”。

  坦承:我是主犯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当天到现场实施爆炸抢劫以及实施其他几起共同犯罪的潘志远和曹春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而何叶、糜勇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对于这一指控,潘志远答应得倒非常“痛快”,他表示,“我是主犯,也是首犯,几起案件都是我策划和全程参与的,整个过程都由我掌控。”

  而曹春明被带上后却矢口否认自己也是主犯。

  争论:到底谁有立功表现

  戏剧性的场面是,这对夕日生活中的好“朋友”,竟为了在被抓获当天谁先供出对方的“案底”而争论不休,两人和他们的辩护人都想让法庭相信,在今年2月6日两人在江都一商场门口被抓后,是自己率先向办案民警供述了警方尚未掌握的案情和其他案底,以争取自己有“立功”和揭发他人的表现。但这一情节由于当庭没有2月6日警方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而暂时未能认定。

  陈述:请求宽大处理

  在庭审的最后陈述时,四名被告人都表示认罪伏法,希望法庭能从轻发落,并给法官、公诉人和旁听席鞠躬。在陈述时第一被告人潘志远逐渐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开始痛哭流涕,表示“请求大家原谅,虽然大家不可能原谅我……但我要赎罪,重新活我自己”,“如果不能活着赎罪,愿意捐献出自己的器官”,并向法官提交了自己在看守所中写的厚厚的一沓自我辩护书。而另外三名被告的陈述一直都非常简短,在最后陈述时也就是认罪和请求宽大处理。

  到昨天下午3点半庭审结束时,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将择日宣判。

  据《安徽市场报》

  为赎罪写防盗抢指南

  潘志远除了聘请知名律师外,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写下了20余页的“银行防盗抢的防范措施”和“我为自己辩护”材料。

  根据多年盗抢经验,潘志远写出的“银行防盗抢的防范措施”,详细写出了他对金融机构如何加强管理以及如何防抢、防盗的建议,他以自己的亲身经历指出了金融机构可能存在的一些漏洞。张伟律师说,潘志远所做的这些无疑是为自己争取立功机会,减轻法律的惩罚。 据《新安晚报》

  能否保命“没把握”

  潘志远的辩护人张伟对于记者问及潘志远能不能“保住命”的问题时表示,从其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和社会影响来看,“可能性不大”。曹春明的辩护人周广桂也表示,作为实施爆炸抢劫银行的案犯,能不能保住命“谁也没有把握”。据《安徽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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