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星案首位行贿者被控以30万买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9日05:32 新京报

  本报讯 随着10天上诉期的结束,胡星案尘埃落定,收受贿赂4000万元的前省交通厅副厅长终将在狱中度过余生。但司法机关对胡星系列案的追查并未结束,胡星涉案的十年间,陆续向其行贿的12个单位和个人也陆续受审。

  昨日,首位胡星案的行贿者、43岁的昆明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陈正贵,站到了被告席上。

  昨日上午9时30分,陈正贵被带到昆明中院第二法庭。

  10年前,胡星尚任昆明市建设委员会主任、昆明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胡星升迁后,陈正贵继任总经理一职,代价是30万元。

  此后,陈正贵一直担任昆明城投总经理,2002年9月至2005年2月间,兼任昆明绕城

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昆明市政协委员。研究生毕业后,陈正贵于2002年到清华攻读EMBA,并任班长。

  公诉机关指控:1997年至1999年间,陈正贵在调动、升迁过程中为得到照顾,向胡星行贿30万元;且2004年至2005年间,利用其担任昆明绕城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该公司开发国道昆明东连接线项目中,以借为名向该公司的另一投资方董事长(该人曾向胡星行贿3200万元)索要港元60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陈正贵索取他人港元600万元,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30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当庭未作宣判。 《云南信息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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