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龙华规定对抢劫拒捕者可击毙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9日07:52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杨燕生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近日对外宣布,对实施抢劫后拒捕、逃跑的疑犯,可以依法使用武器,必要时还可开枪击毙,表明了警方对打击“两抢”的决心。

  据海口市龙华区政法委书记陈国强介绍,龙华区是海口经济、文化、军事、交通的中心,确保中心城区的安全稳定、社会和谐是龙华区委、区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通过“对抢劫拒捕者当场击毙”以及“向社会公开承诺兑现奖励”新措施,可以有效地遏制龙华辖区的“两抢”犯罪活动。

  据了解,龙华公安分局从机关抽调若干精干民警,抽出部分车辆作为专用巡逻车组成直属巡逻队,主要在夜间开展巡逻,由一名副局长带队,对辖区重点区域和路段进行巡逻。城区各派出所组建一支专职巡逻队伍,由一名副所长带队,在重点时段对辖区案件高发部位进行巡逻;各个社区也由社区民警牵头,组织社区巡防队、保安员、治保会等力量,对背街小巷、居民小区开展日夜巡逻守护;加强源头管理,大力整治治安乱点、乱业、乱源,组织开展集中清查行动。主要是对出租屋、小旅店等外来人口聚居的场所开展地毯式的清查整治,对

机动车交易市场、手机市场、金银首饰加工点、废旧收购站等行业开展清理整顿。同时,联合交巡警、特警等部门在辖区主要干道、繁华路段设卡,对无牌无证的
摩托车
一律查扣,并组织警力对停放在广场、街道、停车场、住宅小区等区域的无牌无证及无主摩托车进行清查收缴;强化打击“两抢”专业队力量。

  龙华公安分局局长李传芳介绍,打击“两抢”专业队伍每天24小时活跃在辖区的街头巷尾,是公安机关有力打击犯罪的奇兵利剑。专业队在打击“两抢”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实施抢劫后拒捕、逃跑的,依法使用武器,必要时可开枪将其击毙。

  对此项举措,部分海口市民拍手称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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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则规定得更为具体、明确。该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十五种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其中,第八种情形为“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第十三种情形为“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该条还规定:“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为了保证人民警察正确使用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在第十条规定了人民警察遇有几种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第十一条规定了人民警察遇有几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所以说警察开枪既要依法又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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