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新法规和部门规章9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1日20:0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31日电(记者田雨)9月1日起,一批新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施行,将对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铁路路外伤亡事故纳入“铁路交通事故”范畴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铁路路外伤亡事故和行车事故统一纳入“铁路交通事故”范畴,形成了统一的事故分类、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对于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导致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都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开展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船员将享受“三险”待遇

  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船员管理工作的专门行政法规--船员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维护船员合法权益首次做出了具体规定。今后,船员将享受到“三险”待遇。条例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商保险、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此外,条例还规定,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在船员年休假期间,向其支付不低于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

  我国将适时组建直属跨界环境监测机构

  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我国将设立国家、省、市、县四级环境监测机构,并适时组建直属跨界环境监测机构。办法对监测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作出具体规定,对于拒报或者两次以上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环境监测数据的,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擅自对外公布环境监测信息的,都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办法明确,对于排污者拒绝、阻挠环境监测工作人员进行环境监测活动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电力监管委新规着力扶持可再生

能源发电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制定的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今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据办法中的职责与权限规定,对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办法规定: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违反国家有关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就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的法律责任,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电网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电力监管机构可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这些行为包括:违反规定未建设或者未及时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拒绝或者阻碍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的;未提供或者未及时提供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服务的;未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等。

  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得少于2000万元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所涉及的评级对象包括: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相关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根据规定,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具有完善的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伪造、变造、出租、转借、转让保险许可证将被重罚

  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中国保监会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保险许可证监督管理制度。保险类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机构编码实行永久制。保险类机构性质变更、跨地区迁址或者依法终止的,该机构编码自动作废。对于伪造、变造、出租、转借、转让保险许可证或者使用过期、失效保险许可证者,中国保监会将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处以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不受境外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和支配

  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活佛转世应当遵循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的原则。活佛转世尊重藏传佛教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但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封建特权。活佛转世不受境外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和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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