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修改 业委会违法决定法院可撤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1日01:10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郭爱娣)“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昨天中国政府网发布消息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于10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条例修改后还规定,同一个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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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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