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大以来查处的部分省部级贪官名单公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1日02:38 正义网-检察日报

  贪污贿赂类主要职务犯罪立案标准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立案标准: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立案标准: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立案标准: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 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 强行索取财物的。

  【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立案标准: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 向3人以上行贿的;3 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立案标准: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立案标准: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立案标准: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立案标准: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党政领导干部犯罪案件

  2003年至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11223人,其中县处级干部10431人、地厅级干部763人、省部级干部29人。

  利用行政执法权钱权交易案件

  2003年至2006年,全国共立案侦查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23644人。2007年查处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等人受贿、玩忽职守案尤为典型。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集中、资金密集,激烈的市场竞争导致权钱交易多发、频发,涉案金额巨大。检察机关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大惩治力度,2006年共立案侦查该领域案件2849件。

  利用人事权钱权交易案件

  发生在组织人事领域的腐败犯罪影响恶劣。形成靠受贿积累资本,靠行贿攀升高位,再靠受贿捞取更大资本的犯罪态势。检察机关深挖窝案串案,严肃查处“买官卖官”案件。

  利用资源配置权钱权交易案件

  检察机关把利用职权破坏市场资源配置、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作为办案工作重点,使一个又一个官商勾结、钱权交易的触犯刑律者被缉拿归案,绳之以法。

  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案件

  发生在医疗卫生领域的职务犯罪,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2006年,检察机关加大对医疗卫生领域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共立案侦查1681件。

  利用审批权钱权交易案件

  某些公职人员把行政审批权异化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大搞钱权交易,使行政审批成为“权力寻租”场。检察机关加大对利用审批权收受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铁路运输系统职务犯罪案件

  铁路运输专门检察院发挥专业优势,深入查办以票谋私、以车谋私的职务犯罪行为,2003年至2006年共查办铁路人员职务犯罪案件1869件、处级以上干部118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8亿元。

  商业贿赂犯罪案件

  2006年,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战略决策,共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9582件,其中大案5316件、处级以上干部要案1238人,涉案金额15亿余元。

    以下为贪官名单:

贪官 刘方仁   贵州省委原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
犯罪或涉嫌犯罪事实 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钱款折合人民币677万余元
判决或处理结果 处理结果无期徒刑,没收赃款,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贪官 高  严   国家电力公司原总经理
犯罪或涉嫌犯罪事实  涉嫌经济犯罪
判决或处理结果 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贪官 王怀忠   安徽省原副省长
犯罪或涉嫌犯罪事实 受贿517万余元;对价值人民币480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判决或处理结果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贪官 韩桂芝   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
犯罪或涉嫌犯罪事实 非法收受款物共计人民币702万余元
判决或处理结果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贪官 王昭耀    安徽省政协原副主席
犯罪或涉嫌犯罪事实 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704万余元,另有折合人民币近650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判决或处理结果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贪官 王有杰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
犯罪或涉嫌犯罪事实 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634万余元,另有折合人民币890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判决或处理结果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贪官 荆福生    福建省委原常委、原宣传部长
犯罪或涉嫌犯罪事实 收受他人钱物折合人民币数百万元;生活腐化
判决或处理结果 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贪官 杜世成    山东省委原副书记、青岛市委原书记
犯罪或涉嫌犯罪事实 本人或伙同情妇收受他人财物达数百万元;生活腐化
判决或处理结果 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贪官 刘志华    北京市原副市长
犯罪或涉嫌犯罪事实 先后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数百万元;包养情妇并滥用职权为其承揽工程谋取巨额非法利益
判决或处理结果 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贪官 邱晓华    国家统计局原局长
犯罪或涉嫌犯罪事实 收受不法企业主所送现金;生活腐化堕落,涉嫌重婚犯罪
判决或处理结果 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贪官 郑筱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
犯罪或涉嫌犯罪事实 非法收受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玩忽职守
判决或处理结果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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