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国资委官员提供内幕信息受贿40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7日01:08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海口9月6日电(记者李轩甫) 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副主任刘连琏(副厅级)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本报2006年8月11日一版曾作报道)日前终审判决。海南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刘连琏上诉,维持原判,决定对刘连琏数罪并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海南中级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00年初,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兴业公司)股票即将上市发行,时任公司董事长的刘连琏利用职务便利,在与江苏太仓公司总经理时建明商定好所赚利润对半分配后,为其提供内幕信息,使其通过收购181万余股兴业公司股票后陆续抛售的方法获利1697万余元。2001年7月至2002年4月,太仓公司总经理按事先约定,将400万元人民币交给刘连琏。法院一审认定刘连琏的上述行为构成受贿罪。法院还审理查明,刘连琏还有折合人民币2000多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2006年8月10日,海南中级法院以刘连琏犯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刘连琏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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