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宕昌一家5口遭灭门惨案告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4日10:59 兰州晚报

  冉周平是一个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然而,没有人知道,这名在押的服刑罪犯,竟然还身背着两起惊天大案:他曾伙同他人在其原籍持枪、刀等作案工具,在制造了阿海家5人死亡的灭门惨案后,又将正在地里干活的阿水开枪打死、将阿娥及其孩子刺伤。之后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他又伙同他人为劫财而杀死了一名出租汽车司机。

  9月13日,当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冉周平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时,第二次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审判的冉周平却以“头疼”为由拒绝供述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此案未当庭宣判。

  1 监狱查出惊天案

  被告人冉周平,又名赵江仁,出生于 1975年3月5日,甘肃省宕昌县人, 2003年10月22日,化名赵江仁的冉周平,在兰州犯下一起命案后,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之后以“赵江仁”为名,被送入兰州监狱服刑。然而,被送入兰州监狱服刑后的“赵江仁”情绪极不稳定,经常坐立不安或唉声叹气,并且有时会不由自主地向他人说一些令人不解的事情。他的情绪变化没有逃过监狱管教干警的眼睛,管教干警分析他的心理后,认为他要么有余罪未交待,要么便是家中有事。

  然而,当管教干警与其谈论家庭时,他却闪烁其辞,这更引起了干警的怀疑。于是,有着丰富管教经验的干警开始重点对他做工作,在一次次的政策攻心和谈话后,他终于向干警交待了自己的真实姓名叫冉周平,和他人曾在原籍宕昌杀过人。由于冉周平交待的案情十分重大,立即引起了兰州监狱领导的高度重视,并指示办案干警立即查清冉周平交待的案件是否属实。当干警上网查看时,发现在 2001年(冉周平交待的发案时间)我省曾发生过两起“灭门”大案,其中一起发生在临夏州,已经被警方侦破。而另一起发生在陇南,则一直没有破案。这起没有被侦破的“灭门”大案,就是冉周平交待出的他伙同冉某(在逃)所为。随后,兰州监狱将此案上报到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然而,此案的发案地虽然在陇南,但由于客观原因,最后此案被指定由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至此,6年前的这起震惊全省的大案中的被害人,终于可以瞑目了,而被害人的家属终于可以为无辜死去的亲人讨还公道。

  2 小口角引发“灭门案”

  2001年9月28日下午,冉周平因怀疑其妻阿彩遭到同村村民阿虎的非礼,即到阿虎家中滋事,后被其母亲劝回。为化解矛盾,当晚阿虎把邻居阿财请到家中喝酒,希望由同村村民阿财出面劝解冉周平。然而,喝酒期间因言语不和,冉周平、冉某和阿虎、阿财再次发生口角,并且随后双方厮打起来。期间,阿财的妻子被冉某打伤。

  在被同村村民阿水等人劝解回家后,冉周平遭到了父亲的责骂,并为此与家人发生了争吵。在争吵中,冉周平将自己左手小指剁掉。

  之后,愤愤不已的冉周平和冉某开始预谋杀人。

  同年9月30日下午4时许,两人寻找阿虎及另一劝架村民未果后,来到村民阿海(阿水弟弟)家中,持匕首先后将阿水家中的5人杀害(其中4名是孩童)。随后,冉周平用猎枪将正在地里干活的阿水打死。期间,两人还打伤了同村的阿娥及其孩子。

  在接连制造一系列命案后,两人开始逃亡。在逃亡途中,冉周平又先后制造了两起命案。

  3 嫌犯庭审说“头疼”

  然而,令控方没有想到的是,在昨日法庭调查中,面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冉周平竟以自己“头疼”为由,拒绝回答审判长和公诉机关提出的任何问题,甚至当审判长在核对其身份时,他对自己的籍贯和民族都以“记不清了”来回答,并请求法庭为其做“头疼”的相关鉴定。而与其同堂受审的被告人米小军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予以承认。

  冉周平的辩护律师在为其做辩护时称,虽然冉周平参与了第一起犯罪,但由于只有冉周平一个人的供述,因此不能确定在犯罪中冉周平究竟有没有实施过杀人,而且冉周平在监狱服刑期间能主动交待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属于自首,应减轻处罚。米小军的辩护律师则认为米小军的犯罪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但在冉周平实施抢劫时,米小军并不在车上,不可能对周某实施伤害,因此公诉机关认定的犯罪过程欠妥。

  4 被害人家属索赔65万元

  针对被告人冉周平的认罪态度,公诉机关认为通过受害人在临终的证言、在案的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充分证明被告人冉周平的犯罪事实,且被告人冉周平在庭审期间一直采用消极对抗的态度,因此不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米小军在实施抢劫前已经与冉周平等人合伙预谋,因此米小军的主观犯意是明显的。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冉周平、米小军无视国法、持刀抢劫、故意杀人,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冉周平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米小军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此案进入诉讼阶段后,“灭门”案中的被害人家属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在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处刑后,并判令由被告人赔偿民事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5万元。在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后,审判长宣布此案将择期宣判。(注,文中被害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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