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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浒地名权官司当事双方二审同意法院调解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5日01:58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9月24日讯 备受关注的水浒地名权争议官司,24日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开庭进行二审。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之后,当事双方当庭同意法院调解。 据了解,水浒地名权争议官司二审从24日上午9:00开庭,持续到中午11:30,上诉人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梁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梁山县旅游总公司在庭审中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根据7月23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前梁山”、“北梁山”、“梁山泊”名称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梁山”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要赔偿原告梁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梁山县旅游总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包括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据被上诉人的代理律师刘坚勇介绍,二审的法庭辩论焦点,主要集中在上诉人即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是不是不正当竞争,是否构成侵权;上诉人使用的“梁山泊”名称、字号等是否该取消以及一审判定的50万元赔偿是否适当等几个方面。 其中,对于被上诉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具备、上诉人使用的“前梁山”、“北梁山”、“梁山泊”等字样是否属于虚假宣传和侵权,“梁山泊”的使用会否让公众对梁山景区产生混淆等方面,双方争论得最为激烈。而50万元的赔偿问题,在庭审中则不是首要的了。 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杨光磊介绍,上诉人方面坚持认为,梁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不是企业,不是适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竞争主体,而“梁山泊”是文学作品中的名词,该公司已经通过工商部门进行了注册,是可以使用的。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引人注意的是,在争议之初一直针锋相对互不相让的当事双方,在二审庭审后,却一致表示同意法院调解。相关的调解意见将由双方在庭下协商,尚需待以时日。记者 温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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