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缙云民营企业主一家非法吸收存款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7日19:40 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9月27日电(记者黄深钢)浙江省缙云县最大的民营企业主胡云火日前被缙云县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记者从缙云县检察院获悉,现年49岁的胡云火原为浙江祥和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这个公司在缙云县壶镇创立10多年,曾是缙云县大型机械制造民营企业,拥有4个下属子公司,胡云火本人一度也是当地最大的民营企业主。

  自上世纪90年代起,胡云火为扩大企业再生产,即以高于银行利率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此后,因公司缺少流动资金而无法正常生产,他又以公司前景好、政府投资马上到位等为由,以月息1%-10%不等的利率为诱饵,采取借条、借款协议、融资协议、入股等多种形式向群众大量吸收存款。同时,胡云火还叫其妻程冬菊、儿子胡正弟、儿媳项妃也参与非法吸收存款。

  检察机关查明,2002年至2006年6月间,胡云火伙同程冬菊、胡正弟、项妃共向175户(不包括临时借款)群众非法吸收存款8074.895万元。由于近两年借款基本上都用于高利贷的还本付息,公司经营状况每况愈下。

  2006年5月下旬,由于无能力还款,胡云火携家人外逃。同年6月8日,胡正弟在潜回缙云时被警方抓获。之后,胡云火、程冬菊、项妃也相继在贵州省落网。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胡云火、程冬菊、胡正弟、项妃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胡云火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他3人系从犯。程冬菊、胡正弟、项妃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1年缓刑1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追缴4名被告人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返还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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