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眉山原审计局长受贿一审被判14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8日09:3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丁伟)9月25日、26日,洪雅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眉山市审计局原局长钟建初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并于26日下午当庭做出一审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以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对钟建初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据介绍,被告人钟建初从1997年起相继任眉山地区建设环保委员会主任、眉山市(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丹棱县长、彭山县委书记、彭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仁寿县委书记、仁寿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眉山市财政局党组书记、眉山市审计局局长等职,并担任眉山市第二届人大代表。今年3月1日,钟因涉嫌受贿等问题被“双规”。8月23日,在眉山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钟建初因涉嫌受贿等问题,会议许可该市检察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免去其眉山市审计局局长职务。

  洪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钟在担任丹棱县长、彭山县委书记、彭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中共仁寿县委书记、仁寿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眉山市财政局党组书记、眉山市

审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吴某某等5名建筑
开发商
贿赂,在工程建设项目上为行贿人谋利;收受付某等7名下属贿赂,在干部提拔、任用上给予“关照”。法院审理查明,钟建初共计非法收受贿赂人民币242万元、美元1.7万元。同时,尚有财产合计人民币502万余元、美元0.41万元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法院审理查明,钟建初在立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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