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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安山原副乡长因矿难被判刑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30日03:07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王殿学)房山大安山一煤矿被关闭后,矿主非法开采,致三名矿工死亡,事后矿主被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本报曾报道)。记者昨日获悉,大安山乡原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乡长李振民,因此事被房山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由于其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矿主被判有期徒刑5年 根据检方指控,发生事故的是北京兴苑煤矿1112采区,位于房山区大安山乡西苑村,由董立政、董永红(在逃)承包,该矿2005年10月被关闭后,去年3月开始,二人私自拆除了垒封井口,制作了一个隐蔽的铁门,雇人开采。去年6月2日采煤时发生事故,三名矿工死亡。事后,董立政被判有期徒刑5年。 副乡长未认真履行职责 房山法院判决书显示,因为大安山乡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乡长李振民不认真履行职责,才发生了这起本来可以避免的事故。 判决书称,去年4月,房山区矿产资源整顿和规范办公室矿山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多次发现1112采区房屋、设备未拆除,煤仓有新煤,多次建议大安山乡政府采取措施,大安山乡矿山巡查大队也发现1112采区有出煤情况,并向乡长蔡国、主管副乡长李振民进行了汇报。蔡国两次责成李振民向西苑村发出通知,要求西苑村党支部、村委会立即组织人员对井口垒封、拆除所有房屋及设备,遣散所有务工人员。但西苑村党支部及村委会并未执行,李振民亦未监督落实。 此后,大安山乡矿山巡查大队又多次向李振国汇报1112采区有出煤情况,李振民均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 事故发生后,检方指控李振民犯有玩忽职守罪。庭审时,李振民对指控没有异议。 房山法院认为,正是李振民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了三矿工死亡的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李振民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酌予从轻处罚。 房山法院一审判处李振民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因为李振民没有上诉,此判决已生效。 - 事件回放 去年6月2日凌晨3时许,房山区大安山乡西苑村兴苑煤矿发生塌冒事故,邹某、纪某、王某3名矿工被埋井下,800余人的抢险队伍进行了历时15个小时的救援,3名矿工仍因抢救不及时死亡。事发后,矿主董立政等人被警方控制。 今年5月,董立政被市一中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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