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脑死亡规范不必立法 曾酝酿12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30日14:40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 记者廖怀凌、通讯员陈起坤报道:虽然我国的脑死亡立法工作酝酿12年一直没有获得全国人大的通过,昨天在广州举行的广东省首届脑死亡学术研讨会上,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孙东东认为,脑死亡属于医学范畴,有关规范没必要立法。

  四年已判定200多例脑死亡

  卫生部的《脑死亡判断标准(成人)》和《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最近已经通过专家的审定,有医疗界人士认为,这表明我国的脑死亡立法工作已经进入实质性阶段。

  虽然全国人大几次审议,都没有通过中国《脑死亡法》,但医疗界已有使用脑死亡病人器官进行移植的实例。据介绍,从2003年至今,有医疗界“先行者”已判定200多脑死亡病例,其中有61例病人的器官被移植到有需要的病人身上。

  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分会副主任委员陈忠华指出,脑死亡采用的重大意义在于优化资源配置:避免将稀缺的医疗资源用于死亡不可逆转的人,而不是用于有希望抢救过来的人身上。“如果可以用作器官移植,社会意义和资源优化更是无法计算”。作为器官移植的专家,近年来陈忠华一直致力于脑死亡诊断的推行,有业界人士质疑其行为的“功利性”,担心脑死亡被器官移植领域滥用。

  孙东东也指出,实施脑死亡,对于医生的准入资格和医院的准入资质都需要一个严格的审定,这些到底由谁来监控、如何监控,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规范。因为管得太严边远山区可能难以执行;管得太松或可能出现借脑死亡“谋杀”或者滥宣布脑死亡。

  “全国人大也认为没有可行性”

  据悉,目前全世界已经有30多个国家为脑死亡立法,至少有80个国家承认相关的脑死亡标准。1971年芬兰在世界上第一个以国家法律形式确定脑死亡为人体死亡的标准。日本规定,脑死亡就是人的死亡。如果死者生前愿意捐献器官,直系亲属也不反对,有关医院可取出有用的器官,移植给登记中申请接受移植的患者。但在一些国家,脑死亡的概念虽然已为医学界所接受,但由于缺乏法律对脑死亡的承认,医生不敢依据“脑死亡”来宣布一个人的死亡,仍然以传统的“心跳、呼吸停止”作为死亡的诊断标准。

  中国有没有脑死亡的立法必要?孙东东认为,脑死亡问题目前没有造成中国社会关系的混乱,全国人大也认为脑死亡没有立法的可行性、迫切性,因为脑死亡的判定是医学范畴,对脑死亡判定的行为规范没必要制订国家法律,卫生部制订行业规范就可以。孙东东透露,《脑死亡判定管理办法》年底将出台,“但脑死亡立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近几年内不可能有突破”。

  不应与器官移植立法混为一谈

  中国首部《脑死亡判定标准草案》的主要起草者、北京协和医院神经内科教授李舜伟在新疆举行的学术研讨会上,曾接受本报专访,他强调:脑死亡立法与器官移植立法是两码事,不应混为一谈。李舜伟澄清,“

植物人”不等于“脑死亡”,前者是有生命的活人;而即使下了脑死亡的诊断,也不等于医生可以随便摘除病人的器官移植给他人。他同时强调,器官移植专科的医生不能参与脑死亡的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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