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民告物价局批准公交IC卡押金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07日11:17 民主与法制时报

  □《民主与法制时报》特约撰稿 张胜利 马伟利

  在一些大中城市,办公交卡要收取押金,不少经常乘公交汽车外出的市民已经见怪不怪,而河南省郑州市民赵正军却偏偏不信这个“邪”,他一纸诉状将批准收取押金的政府部门——郑州市物价局推上了被告席。

  日前,这起因事关群众利益而备受关注的郑州市民赵正军起诉郑州市物价局批准公交IC卡收取押金行政违法一案,由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赵正军一审被判败诉。

  一告物价局越权行政

  2007年4月5日,34岁的河南省郑州市民赵正军到郑州市公交总公司办理公交IC卡B卡时,被告知每张IC卡要交纳30元押金。工作人员还告诉他,收取30元的押金是经过郑州市物价局批准的,赵正军无奈掏了押金。

  事后,赵正军了解到,郑州市物价局曾下发了郑价金(2001)05号《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公交(IC)卡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05号文件),允许郑州市公交公司收取公交IC卡押金30元。

  赵正军认为,公交总公司强行收取押金,是变相长期无偿占用广大乘客的资金。郑州市物价局作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未履行法定程序,擅自越权制定公交IC卡押金收费,违反了中办、国办1993年转发的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行为,属于乱收费。”

  在赵正军看来,正是物价局的这个通知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于是,2007年4月17日,赵正军一纸诉状将郑州市物价局推到被告席上,要求法院确认郑州市物价局的(2001)05号文件违法,撤销每卡收押金30元的规定。法院经过审查于当日便决定受理此案,并定于2007年5月15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

  由于公交卡涉及市民日常出行,此案引发社会各界强烈关注。

  法庭上各说各有理

  2007年5月15日上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如期开庭审理,该院第四审判庭坐满了前来旁听的市民。法庭上,双方辩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点:

  焦点一:批准收取IC卡押金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为

  被告物价局辩称,该局批准公交公司“IC卡收押金30元”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而非针对某一乘客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只针对已经发生的事件和特定的对象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物价局批准收取IC卡押金,不是针对原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赵正军则认为,物价局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非“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被告所针对的相对人是公交公司,所针对的事项是相对人提供的IC卡收取押金标准,两者都是特定的,因此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焦点二:“郑价金[2001]05号”文件是否合法

  被告物价局认为,“郑价金[2001]05号”文件制定程序合法。国务院7单位在1999年制定的《关于清理整顿集成电路卡(IC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规定,要制止乱收费行为,而本案中的文件是根据7单位的通知制定的,是明确制止乱收费,确定押金退卡退费。

  赵正军则称,国家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行为,属于乱收费。公交公司收取押金,就属于乱收费行为。而这一乱收费行为,正是被告批准的。

  被告物价局表示,收取IC卡押金根本不是收费行为。《价格法》和2001年四部门《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都规定,押金不属于收费范围,从民事法律关系上判断,押金是一种担保形式,客户购买IC卡,与公交公司形成合同关系。选择了购买IC卡,也就同时选择了押金形式,这种选择的主动权在于客户,而不是公交公司。

  而赵正军则认为,依据《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和《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九)项,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属于乱收费。IC卡押金是变相的收费行为。

  赵正军说,依据《价格法》规定,价格是指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物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各种保险费、保证金、抵押金均不属于价格范畴,对它们的管理也不属于价格工作范畴。被告批准公交公司收取押金,超出了物价部门的职权。

  物价局则认为,四部门《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特别强调对不单独收费的IC卡可向用户收取押金。也就是说,国家四部门和《价格法》均明确规定收取押金是合法的,“郑价金[2001]05号”文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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