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欲就银行收费向国务院提出行政复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9日15:08 新民网

  【新民网·独家报道】19日,新民网获悉,此前状告北京工商银行的律师董正伟18日和国务院法制办取得联系,并准备近期向国务院提出复议裁决申请,要求国务院审查撤销工行年费等多项收费项目和章程,并审查撤销商业银行收费规章。

  董正伟告诉新民网,“银监会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只是督促工行修改章程和清理法规征求意见,国务院就不同了。而且,从行政复议和依法行政的角度讲,还没有人向国务院以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民生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从2007年4月以来,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组织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截至目前,国务院已前后进行了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1992项,省级政府取消和调整2.2万多项,均超过原项目的一半以上。

  据董正伟介绍,本次《行政复议终裁申请书》共有四项请求,要求撤销银监会办公厅2006年8月7日关于工行人民币小额活期存款账户管理归并及收费实施方案的报告的证明文件行为;要求银监会审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公司灵通卡章程合法性,并撤销章程收费条款及附属的牡丹灵通卡业务收费标准;要求审查《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的合法性和撤销不当条款;要求银监会清查、撤销工商银行的银行卡系列违法收费行为。

  董正伟向新民网表述了自己的疑问,“我把钱存到银行,便和银行之间形成了一种‘借贷关系’,银行得以用储户的钱取放贷收取高额的利息。在此银行有什么理由向储户收取‘服务费’呢?”他认为,银行和储户之间的存款合同关系只能是“借贷法律关系”,银行不能既主张储户存款是“借贷法律关系”,又同时主张储蓄存款是“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董正伟告诉新民网,为了纠正工商银行和违法收费行为,8月16日他向银监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依法提请银监会撤销“关于工行报备文件”的收发确认证明、或明确它的法律含义;并依法审查《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合法性,纠正和撤销与基本法律或相关法律相抵触的条款等行政复议请求。然而,“两个月过去了,银监会没有依法做出复议决定。所以,我依法向国务院提出行政复议终裁申请。”

  “银行小额账户管理费是‘欺诈’行为”

  此外,董正伟还向新民网列举了

银行收费的不合理之处,他认为,“小额账户管理费”要求储户必须保证每个季度日平均活期存款不低于300元人民币。否则,日均存款金额在300元人民币以下的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账户收取每季度3元人民币。这就是无形中要求每个储户必须把300元人民币的资金长期的固定不动。否则就要面临每季度3元人民币管理费的命运。300元人民币永远不动就是“无固定期限的永久性存款”,而银行给出的却是“活期”利息。他说,“银行小额账户管理费就是‘欺诈’行为”。

  据董正伟向新民网介绍,截至4月18日,全国共开立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突破20亿户。11亿银行卡账户。活期存款日均不低于300元,就会出现300乘以(20亿+11亿)=9300亿的资金处于永久性冻结状态。

  “银行卡挂失费和密码挂失费是‘乘人之危’”

  另外,董正伟还认为银行卡挂失费和密码挂失费是“乘人之危”侵占储户财产权的违法行为。他说,当储户的借记卡或密码丢失后,最担心的是存款的安全和生活急需用款无法提取银行却依此为“借口”设障收费,这和“拦路抢劫”有何不同?储户丢失密码或银行卡,本来就是严重危害储户财产安全的事情,只要储户向银行出具了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就可以确定储户账户存款的合法权属人。银行有什么理由在储户出具了合法的身份证明的条件下,不给储户提取和及时转移账户内的存款呢?银行借机收取储户的挂失费,这不是趁人之危“敲诈勒索”是什么?”

  而且,董正伟说,未经司法审判,并经强制执行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不能私自划扣储户存款和其他财产,否则就是侵权行为,就连法院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都不能随便的从储户的银行帐号上划拨存款。他认为,工商银行从储户银行卡账户随意的划扣“存款”是严重侵权行为。

  他说,“银行这么多收费项目,章程修改和储户之间等于是合同的重新修订,而民众不反对,就意味着接受,工商银行以后就可以说我的收费是民众默认的。这样就会纵容银行单方面随意更该章程,增加收费项目的违法行为。”(新民网 章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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